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家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一节的由来和意义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天龙八部唐门技能【审结日期】2020.09.02 
【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20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勇宋慧林岳玥 
【审理法官】张勇宋慧林岳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刘家喜 
【当事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刘家喜 
【当事人-个人】刘家喜 
【当事人-公司】1万一个月扣多少个税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刘怀俊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 
重生星辰
【代理律师/律所】刘怀俊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怀俊 
【代理律所】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蓝莓种植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杨紫李斯丹妮吵架刘家喜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黎明村委会对于向刘家喜出具涉案两张条据的事实不予否认。虽然欠条中落款日期部分缺损,
但刘家喜主张其在黎明村委会向其出具涉案两张条据后,每年都向村书记要钱,因村委会没有钱一直让其等,该事实得到了村会计尚文慧的证实,一审中黎明村原书记刘家荣亦证实了涉案条据的真实性及未能向刘家喜还款的事实和原因,与尚文慧的证言和刘家喜的陈述能够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刘家喜每次向黎明村委会主张权利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刘家喜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上诉人黎明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42: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家喜原系黎明村委会的成员。2011年5月24日,黎明村委会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黎明村因环境整治借到刘加喜现金柒仟捌元正,黎明村委会(盖章),2011.5.24";另,黎明村委会出具一份欠条给刘家喜,内容为:“欠到刘家喜搬迁费壹万零叁佰伍拾元整(¥10350),据,黎明村委会(盖章)",欠条落款时间
因条据毁损无法确认,但黎明村委会盖章的左边,刘家喜自行书写“2012年"。刘家喜另提供两份刘家荣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证明上述借条和欠条客观存在。    刘家喜称欠条右下角缺损是因为条据放在抽屉里,农村里有老鼠,条据右下角被老鼠啃掉了,形状也是不规则的,刘家喜另提供几张票据,均是后下角缺损,符合被老鼠啃咬的特征。    对于黎明村委会辩称其与村会计尚文慧核实,黎明村委会未收到该笔借款,且该笔款项也未入账。一审法院与尚文慧核实,尚文慧目前仍担任村会计,尚文慧陈述该借条系其出具,借款客观真实,其中5000元现金是由刘家喜交付给张曙光,张曙光是环境整治的负责人,其将钱直接用于环境整治的;另2800元是村里购买环境整治用的油漆涂料到货时,村里没钱,请刘家喜支付的,得到发票后交付到会计处的,故借款数额为7800元;尚文慧对于欠条的真实性也无异议,称确有拆补的事情,数字怎么来的不清楚;对于黎明村委会辩称的欠条的缺损问题,刘家喜另提供同样右下角缺损的条据。且一审法院与刘家荣谈话,刘家荣认可借条以及欠条的内容,称借款属实,欠款也属实,因村里没钱暂时从村干部手中借款使用,拆挂欠款是先发放老百姓的款项,再发村干部家拆挂的款项,因乡镇府欠村委会的5万元未发放下来,所以刘家喜的款项暂时就没有支付。    黎明村委会对借条及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对一审与尚文慧、刘家荣谈话内容及刘家喜提供的刘家荣出具证明
的复印件亦不予认可,辩称村委会账务上没有上述两笔债务,因以前村委会章在村里保管,现在出现很多起过去的村委会出具的借条与欠条,如果村委会确实欠上述两笔债务,村里的账务里应该有反映,且应该有当时村委会干部研究的相关记录,故黎明村委会对上述两笔账务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黎明村委会对其辩称意见未提供村委会账务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黎明村委会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黎明村委会虽提供刘家喜领取环境整治款及拆挂款的凭证,但该证据不能证明村委会未向刘家喜借款或者未欠刘家喜的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黎明村委会与刘家喜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欠款结算合法、有效,黎明村委会应按照结算的条据支付相应的款项,黎明村委会未及时支付相应的款项,引发纠纷,应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刘家喜主张黎明村委会承诺支付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利息标准,故对刘家喜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黎明村委会还辩称刘家喜的借条和欠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借款和欠款均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故黎明村委会主张借款和欠款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对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家喜款项18150元。如未按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刘家喜负担277元,由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00元,黎明村委会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刘家喜。 
【二审上诉人诉称】黎明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对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未作调查,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本案所涉两张条据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上诉人黎明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家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8民终2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