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案例带你读懂信⽤卡罪
随着⼈们消费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开始使⽤信⽤卡消费,但信⽤卡是把双刃剑,它在给⼈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在着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仅是民事纠纷,更有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
莫可欣
以下案例带你读懂信⽤卡罪:
大话西游2版载千秋⼀、张某信⽤卡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被告⼈以其本⼈名义向中国⼯商银⾏怀化湖景⽀⾏申领了⼀张信⽤卡。2008年9⽉16⽇⾄26⽇期间共透⽀本⾦20000元。被告⼈在透⽀超过规定期限后,经发卡银⾏多次催收仍旧拒不归还上述款项。截⽌⾄2014年6⽉1⽇共⽋银⾏本息91423.52元。案发后,截⽌2014年12⽉15⽇张某已陆续全部偿还透⽀款息共计102029.66元。
裁判结果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法占有为⽬的,使⽤信⽤卡恶意透⽀,数额较⼤,其⾏为已构成信⽤卡罪。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审宣告前,张某已经偿还信⽤卡透⽀所⽋全部本⾦和利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信⽤卡透⽀属常见现象,但如果超过规定期限、经银⾏两次催收后三个⽉内仍未归还,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故意更改银⾏预留电话,逃避银⾏催收则被认定为具有⾮法占有的⽬的。
⼆、朱某某信⽤卡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3⽇、8⽉10⽇,朱某某利⽤虚假的⾝份证、⾏车证,房产证等证件,在夏⾢县农业银⾏、夏⾢县邮政储蓄银⾏办理了信⽤卡,分别透⽀199934.99元、99992.89元。⾄案发时,经发卡银⾏催要,上述透⽀款未归还。
裁判结果
河南省夏⾢县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某犯信⽤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民币70000元。责令被告⼈朱某某退赔所骗取被害⼈的财产。
※朱某某使⽤虚假的⾝份证明骗领信⽤卡,超过规定期限透⽀,经发卡银⾏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典型的恶意透⽀⾏为。
三、张某信⽤卡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份,被告⼈张某伙同他⼈事先预谋后,以虚假⾝份在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中⼭公园店应聘⼯作。其利⽤担任该超市收银员的⾝份趁顾客刷卡时利⽤读卡器盗取顾客的银⾏卡信息并偷记密码,后在⼴州利⽤盗取的信息制成伪卡。2013年9⽉18⽇、19⽇,被告⼈张某使⽤其中⼀张利⽤盗取受害⼈朱某某银⾏卡信息制作伪造的银⾏卡在陕西华阴市取现⾦3.5万元。当⽉20⽇晚,被告⼈张某使⽤另外⼀张利⽤盗取被害⼈刘某某银⾏卡信息制作伪造的银⾏卡在中国银⾏
现⾦3.5万元。当⽉20⽇晚,被告⼈张某使⽤另外⼀张利⽤盗取被害⼈刘某某银⾏卡信息制作伪造的银⾏卡在中国银⾏安阳市⽂明⼤道⽀⾏取现⾦2万元,另转款4万元⾄张某所控制的银⾏卡上,随后张某⼜从其所控制的该银⾏卡上取⾛现⾦2万元。
当张某在另⼀家中国银⾏准备再次取钱时被抓获,从其⾝上搜出现⾦71200元、银⾏卡8张、不同姓名的⾝份证7张、⼝罩4个、帽⼦1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某的⾏为属于伪造信⽤卡并使⽤的情形,构成信⽤卡罪,应予处罚。
什么是三教九流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张某犯信⽤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并处罚⾦⼈民币60000元。
※张某信⽤卡案是⼀起将盗取的信⽤卡信息进⾏复制,再利⽤复制的伪卡盗取现⾦的信⽤卡案,是近年来信⽤卡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段。该案例明确了盗窃信⽤卡信息⼜复制伪卡,使⽤伪卡盗取现⾦的⾏为,应按照信⽤卡罪定罪处罚。
既然信⽤卡作为常见的犯罪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六条之规定,【信⽤卡罪】有下列情形之⼀,进⾏信⽤卡活动,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阚清子原名>人民的名义电视剧演员表(⼀)使⽤伪造的信⽤卡,或者使⽤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的;
(⼆)使⽤作废的信⽤卡的;
(三)冒⽤他⼈信⽤卡的;
(四)恶意透⽀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是指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并且经发卡银⾏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为。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分析信⽤卡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为⼈必须具有信⽤卡的主观故意;
(3)⾏为⼈实施了使⽤虚假的、作废的信⽤卡或冒⽤他⼈的信⽤卡进⾏,或者具有恶意透⽀的⾏为;
(4)数额较⼤(5千)、巨⼤(5万)或特别巨⼤(50万),或者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多数⼈都办理了信⽤卡,但是“信⽤卡罪”中的信⽤卡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全国⼈⼤常委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卡规定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信⽤卡”,是指由商业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发⾏的具有消费⽀付、信⽤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付卡。
中国⼈民银⾏《银⾏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第五条银⾏卡包括信⽤卡和借记卡。
第六条信⽤卡按是否向发卡银⾏交存备⽤⾦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给予持卡⼈⼀定的信⽤额度,持卡⼈可在信⽤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须先按发卡银⾏要求交存⼀定⾦额的备⽤⾦,当备⽤⾦帐户余额不⾜⽀付时,可在发卡银⾏规定的信⽤额度内透⽀的信⽤卡。
第七条借记卡不具备透⽀功能。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信⽤卡罪表现形式就是“冒⽤他⼈信⽤卡”,那到底如何界定“冒⽤他⼈信⽤卡”呢?
最⾼⼈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信⽤卡并在⾃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的⾏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拾得他⼈信⽤卡并在⾃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的⾏为,属于刑法第⼀百九⼗六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冒⽤他⼈信⽤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使⽤伪造的信⽤卡、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作废的信⽤卡或者冒⽤他⼈信⽤卡,进⾏信⽤卡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数额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
的“数额特别巨⼤”。
刑法第⼀百九⼗六条第⼀款第(三)项所称“冒⽤他⼈信⽤卡”,包括以下情形:
(⼀)拾得他⼈信⽤卡并使⽤的;
(⼆)骗取他⼈信⽤卡并使⽤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法⽅式获取他⼈信⽤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通讯终端等使⽤的;
(四)其他冒⽤他⼈信⽤卡的情形。
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恶意透⽀”,哪些情形属于“恶意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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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并且经发卡银⾏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恶意透⽀”。
有以下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第⼆款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量透⽀,⽆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的资⾦,⽆法归还的;
(三)透⽀后逃匿、改变联系⽅式,逃避银⾏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透⽀的资⾦进⾏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法占有资⾦,拒不归还的⾏为。
恶意透⽀,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数额巨⼤”;数额在100万元以
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
恶意透⽀的数额,是指在第⼀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续费等发卡银⾏收取的费⽤。
恶意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案后⼈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数额较⼤,在公安机关⽴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退货等⽅式向信⽤卡持卡⼈直接⽀付现⾦,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融机构资⾦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融机构资⾦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以⾮法占有为⽬的,采⽤上述⽅式恶意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百九⼗六条的规定,以信⽤卡罪定罪处罚。
第⼋条单位犯本解释第⼀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
信⽤卡罪的⽴案追诉标准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第五⼗四条进⾏信⽤卡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使⽤伪造的信⽤卡,或者使⽤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或者使⽤作废的信⽤卡,或者冒⽤他⼈信⽤卡,进⾏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恶意透⽀,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是指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并且经发卡银⾏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在公安机关⽴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