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18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邬卫国胡精华阮丹军 
【审理法官】邬卫国胡精华阮丹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当事人】周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当事人-个人】周杰 
孙松个人资料【当事人-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庞周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褚威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侯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庞周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褚威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侯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庞周褚威侯立国 
【代理律所】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教师节的诗【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杰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并且作为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以上诉人周杰身份申领的中国农业银行5200××××3337信用卡存在透支逾期未还的情形,被上诉人按照规定将上诉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履行法定职责,并不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 
【权责关键词】最强大脑何猷君>李宝英个人资料代理合同过错恢复名誉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以上诉人周杰身份申领的中国农业银行xxx0××××3337信用卡存
在透支逾期未还的情形,被上诉人按照规定将上诉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履行法定职责,并不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况且,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只对特定使用人赋予查询权,不具有公开性,征信记录也不具备对外广泛传播的条件,从这个角度讲,被上诉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登报道歉,恢复名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称系其朋友车英冒用其身份信息向被上诉人申领了信用卡、以及车英的丈夫在使用该信用卡,依据不足。首先,在申领信用卡时所提供的资料中,有上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留存了上诉人的;其次,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通话中,可知上诉人早就知晓该信用卡申领、使用及逾期情况,却一直未采取积极措施,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明显有违常理;并且,在通话记录中,上诉人称与车英关系非常好,并称“如果这个钞票她不还,那这笔钞票也只有我来还",表明上诉人对该信用卡项下的债务是认可的。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主张的案涉信用卡被车英冒用的事实。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上诉人周杰负担。  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7:22: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以原告周杰身份申领的信用卡,于2011年10月17日申请,申请当时提供了原告周杰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房权证天字第0××0号房产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对相关材料审查后予以开通卡号为5200××××3337信用卡。该卡透支共产生应还款项76018.73元,逾期未还,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8月30日致电189××××5333,原告周杰接听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说:“农业银行信用卡逾期了,这个月欠款47200元,8月21日就要还款的"。周杰说:“这个问题我要报警,这张银行卡不是我办的,9221手机号码是原来我朋友的。"被告工作人员说:“你如果不认账,认为钞票你没有用过,具体怎样的情况,我劝你赶紧去公安报案。但目前没有弄清楚之前,我们要你,因为卡登记的名字是你,联系人是陈盈盈,陈盈盈的手机189××××5333也是你接听的"。周杰说:“这个手机号码是我的。"被告工作人员说:“你原来是金宇麻织品有限公司的吗?"周杰说:“不是,所以说当时我朋友怎么办出来我也不知道,我是今年3月份或者4月份才知道这个事情,我一直在江苏,在办理自己农
行卡的时候才发现这个事情。我让在天台农行的朋友帮我查。我也知道,如果这个钞票她不还,那这笔钞票也只有我来还。这张银行卡她怎么办来我不知道,这个朋友已经联系不上,跟她老公联系,他说当时确实因为资金紧张,因为我曾在天台教书,跟她是同事,她可能有我身份证复印件,通过非正常手段办卡之后,每个月都交易频繁,先套现再还款,再套现再还款。他跟我说,现在只能保证每个月还款进去,但没有能力还清。我也不能来硬的,他如果倒水赖不还,那这钞票肯定只能我还。"被告工作人员说:“那就两条路,要么你替他还,由你们谈好。"周杰说,“现在我考虑先跟他沟通。"被告工作人员说:“那我把这张卡锁掉,只进不出了。"周杰说:“我有朋友建议我,让我关注网上,如果钞票还进去,就直接把卡挂失掉,但我发现账单出来等她还款之后,又有新的费用产生。"被告工作人员说:××小区××幢××是身份证地址?"周杰说:“不是我的,我身份证地址是白鹤。金宇麻织品是我朋友的丈夫范宏伟办的。"被告工作人员问:“这个人叫什么名字?"周杰说:“名字叫车英,她老公叫范宏伟,车英在去年过年前死了。"被告工作人员说:“那这卡是她(车英)老公在用的?这笔钞票她老公认账吗?"周杰说:“卡实际一直是她老公范宏伟在用。我只能哄着范宏伟还款,最坏的是伤面子走司法途径。但对银行来说,肯定是认我。"被告工作人员说:“对,肯定认你。除非你公安报案,公安立案侦查之后说你不用承
担责任。所以要通过法律途径,我们才可能不追你。"周杰说:“当时农行一查出来,我就打算报警了。后来天台农行朋友帮我查了是车英,那我下不了决心去报警,所以我每月就哄着他,这个月忙着没注意到已经逾期,我赶紧跟他联系"。被告工作人员说:“你有无办理手机银行之类?"周杰说:“原来是网银,我前个月去办理手机银行,点开后发现有信用卡,额度7万元,所以发现这个事情"。被告工作人员说:“那这笔事情你要跟范宏伟联系下"。周杰说:“我知道,我让他赶紧还,他现在说肯定还。如果他说不还,这件事近期解决不了,那我只能报警。申请信用卡包括平时签字都和我没关系,具体怎么办出来我不知道。我一直下不了决心报警,因为我原来在天台教书,车英是幼儿园园长,关系非常好,但一直不知道这个情况,她到死都没有跟我说这个事。"被告工作人员说“这张卡,我先锁了,只进不出。如果钱无法收回,你不报警我们也要报警。"周杰问:“现在还欠多少?"被告工作人员说:“欠70600元。还款期是21号,还款期后又在使用。"周杰说:“那我有数"。之后,被告对该信用卡进行止付。因该卡在透支消费后未还,原告周杰在银行征信系统中存有不良信用记录。2018年11月30日,被告在原告卡号为6228××××14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扣划存款75971.02元,在卡号为6228××××731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扣划存款47.71元,共计76018.73元用于归还上述信用卡的逾期本息。领用合约底部“周杰"署名字迹
以及申请表“主卡申请人签名"处“周杰"署名字迹,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倾向认为上述署名笔迹不是周杰书写形成。原告周杰支出鉴定费用6600元。申领信用卡时提交的房权证天字第0××0号房产证复印件记载房屋坐落天台县××街道××小区××幢××室,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杰,但经核实查明上述信息不实。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被侵权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确实存在以原告身份申请的信用卡存在透支逾期未还情况,故被告将相关的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符合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并非捏造,虚构事实或侮辱行为;原告认为系其朋友车英冒用其身份信息向银行申办信用卡、车英的丈夫范宏伟(音)使用该信用卡,但原告也未向公安报案,是否存在冒用尚不清楚,故被告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且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只有本人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系统的记录进行查询,不具有公开性和对外性,本案这些记录也并未在不特定的人中进行传
runningman尼坤宋茜播,第三方及一般社会大众均不能通过搜索查询到该记录内容,不足以贬损原告的人格、名誉或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不存在被告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权的情况,故该院认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周杰早在2017年上半年就知晓该信用卡申领、使用及逾期情况,但一直放任不予处理,在被告工作人员向其电话催讨后原告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默许继续使用该卡。周杰在催收电话中说,“对银行来说,肯定是认我"、“如果这个钞票她不还,那这笔钞票也只有我来还",可知原告认可归还该卡逾期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76018.7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及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辩解该信用卡的申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但与本案法律关系不同,应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鉴定费6600元,合计7725元,由原告周杰负担。 
>苏珊米勒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