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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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2000.08.28
【文 号】农银发[2000]106号 张馨予透视装
【施行日期】2000.08.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秋节 祝福短信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28日 农银发[200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规范代理行业务关系,有效控制代理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代理行系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农业银行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并交换控制文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二条 农业银行与代理行互为代理客户,相互间开展的业务统称为代理行业务。合作领域主要包括: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托管、本外币清算、人民币融资、保函、项目融资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感恩所有的遇见与美好 农业银行对代理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控制风险、方便营销。
  统一政策,指农业银行在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中,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指代理行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的风险监控及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均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风险,指在对代理行进行分类和评价的基础上,对代理行业务实行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额度控制;方便营销,指代理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风险的评价与控制均围绕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开展。
   第四条 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风险控制;代理行关系管理;代理行文件及信息管理;代理行的考核。
   第五条 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范围是:与农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六条 农业银行如需要与银行开展业务,应委托代理行办理。不得与非代理行之间发生形成农业银行债权的业务往来(特别授权除外)。
   第七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农业银行代理行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统一的代理行政策;
  (二)建立与调整代理行关系;
  (三)管理与监控代理行风险;
  (四)统一管理与协调代理行关系;
  (五)研究和引进代理行产品与服务;
  (六)推销农业银行产品与服务。
   第八条 分行(指境内外分行,下同)国际业务部是农业银行代理行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总行统一的代理行政策,管理本行或辖内机构与代理行的业务往来;
  (二)根据总行授权与代理行交换、保管控制文件;
  (三)解决本行或辖内机构与代理行的业务纠纷;
  (四)向总行报告与代理行交往及业务合作情况。
        第二章 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调整
   第九条 农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满足业务需要、严格控制风险、合理区域布局。
把ppt转换成word纯文字   第十条 农业银行的代理行关系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建立。总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建立代理行关系时,可授权分行自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选择代理行的主要条件:
  (一)该银行所在国家、地区目前没有代理行或现有代理行已不能满足业务需求;
  (二)该银行客户与我行客户间有一定数量的长期业务往来;
  (三)银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较稳定,与中国经贸关系良好,有较完善的金融法规,政府对金融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管;
  (四)银行具备一定的规模,按总资产、资本金在该国排位居前;资本金比率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贷款比率较低;盈利状况较好;资金流动性较好,有充足的资金保证营运。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限制与国家风险大、信用评分低于全球平均分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严格控制与国家风险大、信用评分低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严禁与我国政府规定不准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第十三条 对符合第十一条条件的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与该行协商,签定代理行协议,双方交换控制文件后,代理行关系开始启用。
   第十四条 代理行关系分非限制使用和限制使用两种。非限制使用的代理行关系是指所建关系可供全行使用,限制使用的代理行关系是指所建关系仅限指定分行使用。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冻结或解除代理行关系:
  (一)代理行所在国家发生政治动乱、、战争等严重动荡;
  (二)代理行所在国家敌视我国政府,我国政府明令不许发生经济往来;
  (三)代理行倒闭;
  (四)因代理行原因产生重大业务纠纷,给我行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了国家利益;
  (五)代理行参与欺诈我行的事件。
         第三章 代理行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行风险主要包括代理行的信用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总行国际业务部作为代理行风险控制部门,要随时跟踪代理行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代理行政策。
   第十七条 代理行信用风险控制的方式是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银行将与代理行发生的出口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投资、保
函、人民币融资等业务纳入代理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对代理行授信额度采取分别使用、余额控制、动态监控、实时调整、定期公布的方式。具体授信事宜,遵照《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代理行业务操作风险主要通过规范业务操作进行控制。总行有关部门和分行要严格遵照有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与代理行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监察部、保卫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代理行业务的风险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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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发生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总行国际业务部应要求分行立即停止与相关代理行的业务往来。
  (二)如遇代理行转来的有关、伪造票据或资信证明、信用证等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要立即通知有关分行,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外部人员盗用农业银行名义进行的活动,要移交总行保卫部处置;对农业银行内部人员涉嫌欺诈的,要移交总行监察部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