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原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各类学籍的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条 违反宪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和法规,参与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团结者: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麻将、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二、制作、复制、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及其它淫秽物品,、嫖娼;
三、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成立违法组织,搞打、砸、抢活动。
有上述行为之一,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及其他媒体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煽动抗拒和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七、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使他人受到伤害者;
八、损害学校声誉;
九、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经批评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不得从事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安全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
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 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
一、王者荣耀打不了 所涉价值200元(含)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所涉价值200—400元(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所涉价值400—600元(含)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所涉价值600—800元(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所涉价值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六、 凡因偷窃、等被公安机关拘留者,无论情节轻重,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照以上条款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unningman20170319
九、 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 捡拾他人财物应归还失主或交公,不归还或使用捡拾财物造成失主经济损失的,参照偷窃所涉价值处分标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有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造成严重后果者,还要处以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二、违反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造成损失者,除照章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凶器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滋事,以各种方式侵犯他人权益):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一)预谋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外的人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一) 互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三)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一)凡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三次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明星经纪人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一)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从零基础学会计
(二)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物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物或威胁等其他不正当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九、凡肇事、打架斗殴者,要对受害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医药、医疗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第十一条 在异性交往中有如下行为者: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违反学生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二、在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划拳、哄闹、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三、扰乱宿舍、课堂、校门、操场、会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五、私自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
六、严重违反作息制度、不听劝阻者;
七、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刻画、涂改或张贴内容不健康的文字或图片及影响美观者。
第十三条 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员工者:
一、有侮辱教职员工言行,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暴力威胁教职员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就业、宿舍管理、学校治安等各类工作中,对管理者无理纠缠、骂人、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听劝告、无理纠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骂人或侮辱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一、达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1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1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2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32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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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达4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规定隔位就座者;
二、未按规定将书包、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自带空白草稿纸者;
四、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者(未查看呼叫信息);
五、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器)者;
何鸿燊女儿六、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七、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八、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 第十五条除第八款外任何一种行为经警告无效再次重犯者;
二、 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三、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
四、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第十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一、 夹带与考试有关的书本 、笔记、纸张等进行抄袭或伺机抄袭;
二、经监考人员警告和制止后,仍然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看)、传递纸条等行为;
三、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有文字储存功能工具者;
四、接听无线通讯工具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五、冒名顶替或传递、互换试卷,属严重作弊行为者;
六、无论何种原因,试卷或草稿纸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者。
第十八条 平时作业、论文、测验、考试中违犯考纪和作弊者:
一、平时作业、课程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违犯考试纪律或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考试作弊及作弊协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请他人或为他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试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其成绩以零分记;
九、 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现象,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以考试作弊论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关系说情,干扰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为再作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在综合评估和奖学金及各类国家资助申请的各个环节上,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多次违纪,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内外违纪,损害学校声誉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取消该年度各种评奖及申请奖学金资格,评奖期间受处分者取消当年评奖及申请奖学金资格;
二、取消申请国家资助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