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科 一、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 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 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 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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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一般概念都是复述刑法条文, 大多表述为: 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这 一定义虽然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没能反映挪用行为本身的 含义和特征。 刑法上挪用的含义, 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 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
经手或者管理的财物,但目的 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挪用有 两个含义:一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 二是私自用公家的钱。在刑法上所规定的挪用行为,主要是 指行为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 管理的财物,但目的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故挪用公款罪概 念应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经手或者管理公款的 职务便利,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侵犯的客体 刑法学界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侵 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应划归侵犯财产犯罪;第二 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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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萱男友度,应划归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第三种观点认 为,挪用公款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又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第四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 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复杂客体,即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首 先,本罪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原理,财产所有 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挪用公 款,显然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在此情况 下,公款所有人对公款的处分权难以当即实现,不能认为处 分权没有受到侵犯,所有权也就没有受到侵犯,因为侵犯所 有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也就意味着对所有权的侵犯,只不 过,侵设立外资公司的一般流程
犯的所有权的权能不同,对所有权造成侵犯的程度不 一样罢了。 因此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 挪用公款罪还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 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 保证公款的合理使用, 不得图谋私利而挪作个人使用。 所以,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仅侵犯了单位对公共财产的所有 权,而且玷污了职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 (二)犯罪对象 1、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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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 产:国有财产;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 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 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一般表现为货币资金或者有价证 券形态。货币资金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国家机关、国有 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属于公共财产 的组成部分。第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即集体 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第三,其他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其中包括各种依照公司法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 一般对第一、 二项内容没有疑义,但对第三项内容存在不同认识,如:有 的认为,只要上述单位有一部分是公共财产投入的,其单位 的财产就视为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上述单位的货币 资金,当然构成挪用公款罪。也有人认为,上述单位的财产 的所有制性质,应当
二寸照片火炬之光2职业加点由公共财产(投资)所占比例大小来决 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份占控股地位的,该公司的 财产就视为公共财产,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反之, 私人股份占主导地位的,其财产不能视为公共财产,因而也 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已不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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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马人2013年运势国所有制形态及经济成份构成现状,但在上述公司、企业中 能否认定挪用公款犯罪,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体特征,将在 “本单位资金”中进行分析论证。 2、特定款物 对此,实践中争议较小,可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掌握: 一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 罚;二是高检 2000 年批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 公物,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三是高检 2003 年批 复,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 行为适用法律问题,挪用两“金”属于挪用救济款,情节严 重,致使国家和人民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两“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 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应当注意挪用公物行为性质的认定。高检 2000 年批 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对该行为不以挪用 公款罪论处。公物一般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因为 公款与公物虽然都是公共财产的组成部分,二者又可以互相 转化,并且公物也可以被人用来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 但是,不能忽视公物与公款的区别及挪用公物与挪用公款产 生的后果的区别。例如:公款存入银行可以产生利息,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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