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法律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
贪污罪的法律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
第三百⼋⼗⼆条【贪污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个⼈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教师节对老师说的话语(三)个⼈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个⼈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处分。
(四)个⼈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四条【贪污罪】国家⼯作⼈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不交公,数额较⼤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概念:国家⼯作⼈员与公共财产
第九⼗三条【国家⼯作⼈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作⼈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作⼈员论。
第九⼗⼀条【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国有财产;
(⼆)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民团体管理、使⽤或者运输中的私⼈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三、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刑法》
第⼀百⼋⼗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的保险事故进⾏虚假理赔,骗取保险⾦归⾃⼰所有的,依照本法第⼆百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作⼈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七⼗⼀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最⾼⼈民法院和最⾼⼈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的问题解答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2016年3⽉2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25⽇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2016年4⽉18⽇起施⾏)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多次索贿的;
(⼆)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
定的“数额巨⼤”,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具有本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具有本解释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看一眼下面就湿的说说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依法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百五⼗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百五⼗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民利益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功,如实供述⾃⼰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等情节,不是必须⽴即执⾏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年执⾏。
符合第⼀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年执⾏,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以挪⽤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
(⼆)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
(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公款归个⼈使⽤,进⾏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
(⼆)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
(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作⼈员⾏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条的规定以⾏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条的规定以⾏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向三⼈以上⾏贿的;2018中考分数线是多少
白百合的个人资料(⼆)将违法所得⽤于⾏贿的;
(三)通过⾏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品、药品、安全⽣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作⼈员⾏贿,实施⾮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作⼈员⾏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
第⼋条犯⾏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贿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款第⼀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薛佳凝图片 个人资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作⼈员⾏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条第⼀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
第九条犯⾏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条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贿数额在⼆百五⼗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款第⼀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作⼈员⾏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条第⼀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
第⼗条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的利⽤影响⼒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
刑法第三百九⼗条之⼀规定的对有影响⼒的⼈⾏贿罪的定罪量刑适⽤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贿罪的规定执⾏。
单位对有影响⼒的⼈⾏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条之⼀的规定以对有影响⼒的⼈⾏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的⾮国家⼯作⼈员受贿罪、第⼆百七⼗⼀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五倍执⾏。
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挪⽤资⾦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以及“进⾏⾮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公款罪“数额较⼤”“情节严重”以及“进⾏⾮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执⾏。
刑法第⼀百六⼗四条第⼀款规定的对⾮国家⼯作⼈员⾏贿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条第⼀款关于⾏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执⾏。
第⼗⼆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付或者应当⽀付的数额计算。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为他⼈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谋取利益的;
(⼆)明知他⼈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财物的。
国家⼯作⼈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使的,视为承诺为他⼈谋取利益。
第⼗四条根据⾏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条第⼆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条第⼆款规定的“重⼤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条第⼆款规定的“对侦破重⼤案件起关键作⽤”:
(⼀)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案件线索的;
(⼆)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的;
(三)主动交待⾏贿事实,对于重⼤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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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动交待⾏贿事实,对于重⼤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的。
第⼗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当⼀并计⼊受贿数额。
第⼗六条国家⼯作⼈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于单位公务⽀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索取、收受他⼈财物,国家⼯作⼈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作⼈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七条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条贪污贿赂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万元以上犯罪数额⼆倍以下的罚⾦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万元以上犯罪数额⼆倍以下的罚⾦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万元以上犯罪数额⼆倍以下判处罚⾦。
第⼆⼗条本解释⾃2016年4⽉18⽇起施⾏。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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