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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杨某贪污案探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作者:范婧雯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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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杨某贪污案的审判意见中将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纳入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范畴。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青岛往事片尾曲在本质上其实是对公共财物的支配力,而不是对人的支配力。杨某基于自身的职务对公共财物享有了支配力,同时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当然构成贪污罪。
        关键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隶属关系;公共财物;支配力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81-01
        作者简介:范婧雯(1993-),四川越西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刑法学专业。
        贪污罪在我国司法认定中经常发生争议,其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是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以指导案例11号为切入点,以期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究。这个案子针对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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霁怎么读贪污案件出现的新情况,考虑新形势下公共财物及利用职务上便利的新特点,抓住了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本质,对利用更隐蔽、复杂手段的贪污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有利于依法从严惩处贪腐犯罪。
        杨某的辩护人辩称,其尽管担任了指挥部的总指挥,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和担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吴某以及土地确权报批科的其他工作人员打了招呼,利用的是吴某等人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公诉人认为,杨某利用了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便利,这也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构成贪污罪。本案的争议焦点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含了利用与行为人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行为人与公共财物之间的纽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提供了前提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由于行为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特殊行为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产生的行为前提体现为了行为人与公共财物之间具有的特殊联系,正是因为行为人与公共财物之间因为职务上的便利产生了这样的特殊联系,才使得行为人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被评价为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