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特征、认定和辩护要点
⼀、贪污罪的特征是: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个⼈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个⼈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处分。
(四)个⼈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1、贪污犯罪的犯罪主体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作⼈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作⼈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作⼈员论。
2、贪污犯罪的主观⽅⾯
贪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的。即⾏为⼈在主观上要明知是公共财物,并且故意的利⽤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法占为⾃⼰所有。引组词
3、贪污犯罪的客观⽅⾯
贪污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为。⾸先,公共财物必须是⾏为⼈⾃⼰主管、经⼿或保管;其次,⾏为⼈必须是采取⾮法侵吞、窃取、骗取等⼿段占有公共财物;最后,⾏为⼈⾮法占有的必须是公共财产。《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民团体管理、使⽤或者运输中的私⼈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黑执事之黑棋主教4、贪污犯罪的客体
贪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作⼈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三、刑辨师的辩护技巧有:爱上一匹野马 可我的家里没有草原
1、在犯罪的主体⽅⾯
郑爽联合国大会要审查⾏为⼈所在国有公司、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贪污罪中所指的国有公司、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也不包括集体企业。⼈民团体是否为国有设⽴的,⾮国有⼈民团体的⼯作⼈员也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部分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有部分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如果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到上述公司的,则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如果不是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的,则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委派的,这类⼈贪污,只能认定为职务侵占,⽽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
2、在犯罪的客观⽅⾯
要审查是否利⽤了职务上的便利。这⾥的职务之便必须是⾏为⼈职务形成的关系,否则不属于利⽤职务之便。因
此,利⽤⼯作关系,朋友、同学、亲友、战友关系等则不属于利⽤职务之便。
在犯罪⼿段上,必须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别⼈不知晓的⼿段,贪污罪的犯罪表现与盗窃基本⼀致,主要表现为采取秘密的、不被⼈知的⾏为。如果是采取别⼈知道的⾏为,则不构成贪污罪,⽽构成挪⽤公款罪,挪⽤公款罪的量刑幅度要⽐贪污罪的量刑幅度低很多。
3、在犯罪的主观⽅⾯
要审查⾏为⼈的占有⽬的是否为永久的占有,这⼀点要从占有的时间间隔、占有的⽬的、占有的⽅式以及占有后的表现等因素综合考察后进⾏判断。如果不具有永久的占有⽬的,则也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朱梓骁 郭敬明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在办理贪污犯罪案件时,要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上研究公诉机关的证据,寻突到案件的破⼝,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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