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杰、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闽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71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安钟宇卓曾浩恒 
【审理法官】邓安钟宇卓曾浩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姚杰;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 
【当事人】姚杰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姚杰 
【当事人-公司】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姚学兵湖南龙律师事务所;张丽君湖南龙律师事务所;唐娅信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刘思翔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学兵湖南龙律师事务所张丽君湖南龙律师事务所唐娅信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刘思翔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学兵张丽君唐娅信刘思翔 
【代理律所】湖南龙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姚杰 
【被告】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因案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仅围绕姚杰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实际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新发展理念的内涵是什么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且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故对一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案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仅围绕姚杰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姚杰提起
詹妮弗 加纳上诉的上诉状中的观点,姚杰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结合一审法院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茶亭建筑公司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还向姚杰借支了其他款项,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借支款项约定了利息,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姚杰也支付了部分利息。与此同时,姚杰并非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其父亲项目经理的身份不能等同于自己,姚杰在2019年1月21日再次对账的行为,应当被理解为对借贷关系事实的承认。至于姚杰提出的“挂证费”15.2万元,应在借款总金额中予以扣除,因姚杰在2019年1月21日对账表中并未提出异议,其在汇总表处签字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对上述记载内容的认可。现二审期间,姚杰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推翻2019年1月21日对账表中所记载的内容,故对姚杰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另外,一审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作判决,对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的数额标准计算准确,且姚杰并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故本院对计算结果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姚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8-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苏醒被封杀【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2元,由上诉人姚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46: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6月4日,茶亭建筑公司与湖南湘绣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茶亭建筑公司承建金霞湘绣园办公楼,正负零以上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随后,茶亭建筑公司(甲方)与案外人    -3-    姚新民(乙方)签订《项目经理承包合同》,约定针对茶亭建筑公司承接的金霞湘绣园办公楼项目,采用由公司项目经理对该项目施工实行“大包干”的内部承包责任制,即:包人工、包材料、包设备、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关系、包成本、包事故、包保修;项目经理全权代表公司全面履行建设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及标准,直接履行其全部合同责任;建设方付的工程款,甲方扣除1%作上缴公司管理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公司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由项目经理部与甲方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转给乙方材料款或取款。姚杰系姚新民的儿子,负责该项目的财务,包括收取工程款。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茶亭建筑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扣除项目经理应承担的费用后支付给项目经理或其指定的收款人。若收到的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工程建设支出时,便会向茶亭建筑公司预借款项,预借的款项在后续工程来款中进行清偿。2014年9月5日,姚杰就工程预借款项向茶亭建筑公司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
000)利息按月息百分之贰计算”。借条出具后,姚杰支付了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36000元,按照月利率6%的标准支付了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利息38160元,支付了2015年2月1日至2月15日的利息6741元;且茶亭建筑公司亦认可姚杰于2015年2月15日偿还了借款本金170400元。2019年1月21日,姚杰再次对湘绣园办公楼项目账面的明细账进行了签字确认,其中汇总表统计为:来款累计28337100元、工程款累计25337100元、保证金累计    -4-    3000000元、累计借款2100901.32元、累计还款1671285元、累计欠款429616.32元、付款累计28685815.32元。因茶亭建筑公司向姚杰催要还款未果,遂酿成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教师节的名人名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工程款?二、如果茶亭建筑公司与姚杰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则借款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关于争议焦点一,茶亭建筑公司主张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而姚杰主张基础法律关系为工程款结算关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系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故本案中茶亭建筑公司与姚杰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理由如下:1、工程款系工程量的对价,承包人按约完成工程量则应当获得相应工程款,无需额外支付利息。而本案中,根据借条的约定及双方对账情况,在案涉项目中所支付的工程款之外,茶
亭建筑公司另行支付了借款,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且姚杰亦支付了部分利息,因而能够证明双方对该部分款项性质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借款,而非工程款。2、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并非姚杰,故姚杰与茶亭建设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姚杰作为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的儿子,亦系案涉项目的财务负责人员,就案涉款项向茶亭建设公司出具了借条,并于2019年再次对借款金额及还款情况进行确认,应视为对借贷合意的认可,且该意思表示真实。关于争议焦点二,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茶亭建筑公司向姚杰提供借款,姚杰向茶亭建筑公司出具借条,双方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故茶亭建筑公司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姚杰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    -5-    关于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经修改后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姚杰所支付的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36000元,未超过双方对于利率的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姚杰支付的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利息38160元,超过了双方的利率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故超过部分的利息26160元[即超过月利率2%的部分,八十年代电影歌曲
38160元-(600000元×2%×1个月)]应予折抵本金,因此截至2015年1月31日,姚杰尚欠借款本金573840元(600000元-26160元);以尚欠借款本金57384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至2月15日的应付利息为5738元,姚杰实际支付6741元,超过部分的利息1003元(6741元-5738元)应予折抵本金,故尚欠借款本金572837元(573840元-1003元)。茶亭建筑公司认可姚杰又于当日偿还了借款本金170400元,故截至2015年2月15日,姚杰尚欠借款本金402437元(572837元-1704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0243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为532290元(402437元×2%×5年6个月4天);后续利息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5.4%(3.85%×4)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综上,茶亭建筑公司关于姚杰立即偿还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