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明星隐私权限制——从“
门”事件说开去
关键词: 娱乐明星/知名度/隐私权/限制程度
滚筒洗衣机的优缺点内容提要: 在隐私权限制方面,娱乐明星应当从公众人物中独立出来,因为娱乐明星和其他的公众人物在知名度来源上有所区别。对于“实力型”娱乐明星来说,其隐私权的限制只能限制在事业方面而不能延伸至别处;对于“眼球型”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既在事业方面,还包括有助于自己出名的那些因素。娱乐明星没有义务为青少年fans做出道德表率,也并非社会中的道德榜样。
今年1月下旬,香港电影明星陈冠希与张柏芝、阿娇等多位女明星的性行为照片出现在网络上,并呈疯狂扩散之势,酿成一起社会公共事件,被称为“门”事件。该事件以1月26号“那奇”把陈冠希和阿娇的照片传到网上为起点,中间经过照片的不断传播和诸位明星的道歉,直至2月21日陈冠希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退出香港娱乐圈”暂时告以段落。[1]对于该事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
法。就法律层面而言,有人认为“那奇”把陈冠希和多位女明星的性行为照片传到网上、众多网友传播这些照片等行为侵犯了陈冠希与张柏芝、阿娇等多位女明星的隐私权;而有些人则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为由认为没有侵犯明星们隐私权。这个问题的争议,涉及到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问题。
笔者认为,基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反向倾斜保护规则,作为公众人物的一种,娱乐明星的隐私权[2]固然要受到限制,但是与其他的公众人物仍有差异。本文就以“门”事件为例,对娱乐明星的隐私权限制问题提出自己一孔之见,以求教于学界。
一、娱乐明星隐私权限制的特殊性
(一)公共人物隐私权限制理论的通说
张卫健张茜孩子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国最高法院于20世纪60年代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格茨诉韦尔奇案等一系列诽谤案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并完善起来的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民法典(草案)》首次在立法上使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 次会议却被删除;XXXX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一案的判决中,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提出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公众人物应该容忍一定限度的轻微侵害”的观点,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赏。
通说认为,所谓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包括公共官员、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科学家、艺术家、皇亲贵族、战犯和社会
公敌等;[3]公众人物可分为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对前者隐私权的限制要大于对后者
彩构成的限制;[4]公众人物还可以分为公共官员和公众人士,对前者隐私权的限制主要因为公共利益,对后者隐私权的限制主要因为公共兴趣;[5]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区别对待。[6]
(二)娱乐明星独立于其它公众人物的理由
“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加以区分”的观点是正确的,问题是如何加以区分。自愿型和非自愿型这一分类没有完全解决上述问题,因为自愿型公众人物本身又有很多种。笔者认为,应当对自愿型公众人物内部的公共官员、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科学家、艺术家等等加以具体的类型化;[7]至少就娱乐明星而言,他们在隐私权限制方面不同于其他的公众人物,应当从公众人物中独立出来。
本文所指的娱乐明星是指在歌坛、舞坛、影坛等娱乐界通过商业演出而获取收入的那部分公众人物。另外,公众人物之所以被称为公众人物,原因在于其知名度,即在社会生活的某一范围或时段内被广为人知。
娱乐明星的知名度来源于其娱乐事业的成功——当然这里的成功不仅包括歌唱得好电影演得好,还指歌虽然唱得一般电影演得一般但是通过其它因素成功地吸引了fans和娱乐媒体的目光(对于娱乐界而言,能有众多fans和娱乐媒体的关注就意味着成功),典型者如芙蓉。娱乐明星之所以能成功,是缘于自
己的努力。周杰伦成名前已经弹坏了五架钢琴,而芙蓉则是冒着被人不断恶骂的勇气才出名的(当然,她出名后仍然遭到大量的恶骂),他们的出名都是靠自己的。
陈雪凝而其它类型的公众人物的知名度来源却并非如此。公共官员的知名度固然有个人能力的彩(如政坛硬汉仇和),但更主要的是因为其所处的位置,享有公权力的位置。对于法学界来说,“王胜俊”这个名字可能比较陌生;但是今年的“两会”之后,其广为人知,他也成为一个公众人物。因为“两会”上他当选院长。在此之前,他已经是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从行政级别来说也非常高了,但是法学界对其了解较少。当选院长后之所以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因为在当下中国,院长权力的行使一定程度上决定中国司法的方向和命运。是这个公权力让他在法学界享有较大的知名度,从而成为公众人物的。
体育明星的知名度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自己体育事业的优异表现,但并不完全是,还有其它的因素。一个运动员变成一个体育明星,其国家队的生涯非常重要,大部分运动员是在成为国家队队员代表国家比赛后名气才变得更大的。而国家队队员的身份,由于代表着国家,则有了公权力的彩——这也是范志毅在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败诉的原因;[8]好多运动员在国际比赛获胜后把国旗披在身上也是这个道理。国家是因为该运动员体育成绩好而将其招入国家队,进入国家队则无疑提高了该运动员的知名度。所以说,和娱乐明星相比,体育明星的知名度有一定的公权力彩。
科学家的知名度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科学事业上的业绩,但并不完全是,和体育明星一样,也有公权力的因素。一个科学家在某一领域做出了巨大贡献,这是其出名的主要原因;但是其为国家或社会做出贡献之后,国家会给予相应的奖励,该奖励无疑会提高其知名度。王选发明了汉字激光照排系统之后,成为了一个名人;但是当选两院院士(当然,还有很多的荣誉)后,才使更多的人知悉他。这些荣誉由于是国家所给予的,当然就含有一些的公权力彩。
教育界、艺术届的公众人物也是如此,其知名度的来源中都含有一定的公权力彩。现实生活中那些名人的人物介绍中,除了一些基本的信息外,剩下的大都是关于其获得的荣誉。海南岛旅游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娱乐明星和其他的公众人物在知名度来源上有所区别。其他的公众人物在知名度或多或少含有公权力的彩,而娱乐明星则一点都没有,完全是靠自己。当然,娱乐明星所属公司的包装、宣传及公关也非常重要,[9]但这也非公权力。一个理所当然的结论就是:在隐私权的限制程度上,娱乐明星和其他类型的公众人物不能相同,法律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规制。
二、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程度
失魂人公众人物的“嫁人悖论”[10]的确有一定的道理。本文之所以把娱乐明星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