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峰、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直接输入手机号查快递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9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64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文滔谢晋黄红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欧志峰;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当事人】欧志峰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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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同讲普通话携手进小康手抄报内容欧志峰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十大名楼【原告】欧志峰 
【被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依据其与涉案小区开发单位签订的《格林雅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单位亦已在欧志峰与开发单位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欧志峰之间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依据其与涉案小区开发单位签订的《格林雅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单位亦已在欧志峰与开发单位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欧志峰之间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深圳市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其有权收取物业费。欧志峰主张开发商交付的涉案房屋不合格、未完成房屋交接等问题均属欧志峰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欧志峰已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欧志峰不能以该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提交的EMS快递单以及送达记录可以证明欧志
峰已于2017年3月18日签收入伙通知书,并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情支持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268.0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欧志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426元,由欧志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领事馆大使馆【更新时间】2022-09-24 00:05: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0月4日,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卓越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一章第一条约定,乙方提供的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第六条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交纳(注: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具体标准如下:[高层住宅]:1.7元/月/平
方米;[别墅]:3.8元/月/平方米;[商业]:3.O元/月/平方米。第三章第八条约定,业主应于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次月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第三章第九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承租人应在每月10日前交纳。逾期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每逾期一日按照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交纳违约金。该合同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问题做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卓越物业公司依约承接麓麟卓越花园第二期的物业服务,并对合同进行公示。2019年3月31日,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退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2016年11月21日,欧志峰与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欧志峰购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24.11㎡,房屋性质为别墅。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出卖人以邀请招标方式选聘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对出卖人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有权更换。收费的起始时间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之日(如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交房通知后不配合交房的,以出卖人在通知中注明的交房时间为物业收费起始日)。2017年3月17日,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欧志峰发出《入伙通知书》,根据邮
件查询结果显示,2017年3月18日该邮件显示已签收。现欧志峰未办理收房手续,也未缴纳过物业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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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作为麓麟卓越花园第二期的物业管理企业,是由建设单位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程序合法,并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依法获得涉案麓麟卓越花园第二期的物业管理服务权。现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已依约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欧志峰作为涉案小区的业主,应当依约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本案欧志峰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入住涉案房屋,但该客观原因并非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过错造成,且欧志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质量或者其主张的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瑕疵达到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拒交物业费的条件,故欧志峰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从交房(2017年3月18日)次月即2017年4月开始至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退出该物业管理之日(2019年3月31日)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请欧志峰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2520.02元,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情支持20
268.02元。关于违约金问题。虽然欧志峰作为业主未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但欧志峰基于房屋质量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在深圳市物业服务管理后才得到协商解决,且欧志峰因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未入住,故对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违约金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欧志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268.02元;二、驳回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元,由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43元,由欧志峰负担17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