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11-28 阅读次数:14395
各地(市)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科技管理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为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
附件:
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自治区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
的,着力解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自治区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论证、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环节。
发布项目指南指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充分调研和征集科技需要的基础上,发布重点支持的优先领域以及需要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的重大项目需求,并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
项目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指南要求或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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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计划指自治区科技厅参考专家论证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
签订任务书指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任务书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权利。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分重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重点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采用项目征集、凝练设计的方式明确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采取择优委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按“项目——课题”进行管理。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自治区重大、重点项目原则实行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般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项目指南,自主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下不设课题。
鼓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首席科学家根据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择优选择承担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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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项目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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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地(市)科技局、区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等。中央驻藏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
项目申报由自治区科技厅受理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受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须知,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重点、重大项目)
申请项目应符合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我区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符合有关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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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自治区科技厅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通过采取
咨询、评审等方式,提出拟立项目建议后,送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
(二)自治区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汇审,统筹提出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厅财务管理部门对初步确定的项目进行经费预算的评审,并提出初步的经费支持力度。
(三)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和经费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1、经查新机构查新,国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的;
2、已通过国家、自治区立项支持过此类项目的;
3、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4、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5、申报单位有两项以上未按时结题项目的;
6、不符合申报格式或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
7、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三条 下达正式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正式计划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的项目,将取消立项计划。
按“项目一课题”进行管理的重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和项目首席科学家签订项目任务书,由自治区科技厅和项目首席科学家共同确定课题及课题承担单位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未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重点、重大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和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由自治区科技厅和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确定课题及课题承担单位后,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课题任务书须报自治区科技厅核准、备案。
一般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直接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自治区科技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在遴选项目的过程中:除正式立项项目外,储备一批备选项目进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由自洽区科技厅、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进行管理。项目实施管理中各方的基本职责是:
(一)自治区科技厅
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年度执行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3.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
4.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5.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首席科学家
1.统筹协调课题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定期检查、交流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主持解决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问题;
3.督促课题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课题目标和任务,确保课题按期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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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组织部门
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
2.定期检查、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调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承担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3.做好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4.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
2.协助自治区科技厅或项目首席科学家对项目送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3.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徕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
4.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
第十七条 在研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负责人在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情况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雅等对项目
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