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涉争夺抚养权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6.01
∙【分 类】其他
正文
天津高院发布涉争夺抚养权典型案例
5月29日,在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权益的司法保护,引导当事人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诉讼出发点,统一法院认定涉抚养权案件的裁量标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十个涉争夺抚养权典型案例。论语十则教案
近年来,当事人通过抢夺、隐匿未成年人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司法实践中,争夺抚养权主要发生在离婚案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件、抚养费案件、探望权案件中;从诉讼阶段看,争夺抚养权可能发生在双方离婚前,也可能发生在诉讼案件审理中或者案件执行阶段;从具体手段看,有的通过将孩子送至外地父母家或者亲友家中,或更换孩子就读学校,或直接拒绝另一方人员接近孩子,隐藏孩子具体住所,甚至直接当面抢夺等手段实际控制孩子。据了解,2019年全市法院家事案件审理中涉及争夺抚养权的纠纷案件有20余件。
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涉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方方面面,包括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和探视期间不当争夺抚养权而未得到支持的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利,被撤销监护资格,剥夺监护权的案件;夫妻双方均放弃抚养权,拒绝抚养的案件;以及法院在审理涉抚养权案件中,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和心理疏导等方式探知未成年人真意,判决抚养权,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案件。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关爱。天津法院将不断更新家事审判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和方法,最大限度化解家事矛盾,平复婚姻家庭纠纷各方因情感危
机造成的心灵创伤,打击通过抢夺、故意隐匿未成年子女而争夺抚养权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侵害对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家庭和美、社会和谐、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作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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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诉中暴力夺子 被判无权抚养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王某(男)经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王某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存在动手殴打赵某并致赵某轻微受伤的情况。2018年的某日,双方因管教孩子再次发生争执,赵某报警称王某拿刀威胁她和孩子,并带孩子回到娘家,双方自此分居。次日,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婚生子王某某由其抚养,王
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并中止王某对孩子探望的权利。2019年正月初二,王某带人到赵某居住的楼下,在赵某抱王某某下楼时将孩子抢走并致赵某和其父亲受伤,王某受到行政拘留并处罚金的处罚。后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王某未到庭参加庭审,其出具书面意见,辩称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曾经对赵某有家庭暴力,未举证证明双方分居期间其有和好的行动表示。相反,王某不能很好的处理已有的矛盾,将孩子王某某从赵某身边抢走,更加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裁判要旨】
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某不出庭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对自己的婚姻表现出不负责任的态度,现赵某坚持离婚,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当准许离婚。王某为了和孩子共同生活,采取过激方式,将孩子抢走,这种不当的行为应予以抑止。本案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当,但孩子年龄尚小且随母亲生活的时间比较长,赵某无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同时,王某为取得孩子抚养权,恶意强行抢夺孩子,此种过激行为触犯法律,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和对方的监护权益,如由其抚养孩子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法官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出发,结合考量王某存在恶意争夺孩子的不当行为,判决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中,为达到抚养权争夺中占据上风的目的,“恶意抢夺、隐匿孩子”行为时有发生,此种不理智行为易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对子女心理造成二次伤害,导致矛盾激化,滋生不必要纠纷。离婚导致基于亲缘关系的完整家庭解体,已经给子女带来了情感缺失的精神伤害,故父母不应该将双方的矛盾扩大化,为满足自己利益损害子女的情感利益,给子女造成再次伤害。故法官在裁决时,理应对恶意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予以适当遏制,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核心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抚养权归属问题。法官通过以案释法方式解读子女抚养权的审判原则,呼吁遇到情感变故的父母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终做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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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离婚不要娃 探视期间隐匿孩子 诉请抚养权被驳回
【基本案情】
李宇春嫁78岁外国富翁婚礼 王某(女)、聂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聂某某。2016年二人分居,聂某某随母亲王某生活。聂某称,分居后,王某母亲带三个人闯入聂某家中,强行将孩子交给聂某,将年仅2岁的孩子无情抛弃。之后,聂某多次打电话给王某,均拒接,且王某从未打电话询问孩子的情况。后聂某父母将孩子带到北京聂某哥哥住处,聂某给王某发短信打电话,告知孩子地址并表示欢迎其探视,但王某依然拒绝探视。后聂某又将聂某某送回其山西老家,由其父母照管。
2016年王某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聂某某归聂某抚养,王某按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并每周探视一次。探视期届满后,王某未按协议约定将聂某某送至聂某处。后聂某申请执行,但至今王某未将聂某某送回。现王某以聂某将孩子送到其老家,导致王某无法及时探视孩子且孩子所居住的农村生活条件极端恶劣,而天津市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水平对孩子的生活和教育更加有利为由,请求变更孩子由王某抚养。
【裁判要旨】
筒灯和射灯的区别 在离婚诉讼中,王某提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抑郁症,不能抚养孩子,主动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但对财产分割毫不放弃,未曾对孩子的抚养做出任何财产上的考虑和安排。在分居期间,婚生子由聂某抚养,在双方离婚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婚生子由聂某抚养。此后,聂某一直履行抚养义务,且在王某申请法院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其探视权利时,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履行。虽然聂某某由聂某抚养,但王某可以通过行使探视权等其他方式将自己的关心、呵护、教育倾注在聂某某身上。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判决孩子继续由聂某抚养,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双方感情破裂不在一起生活了,但子女既需要父爱也离不开母爱,因此,父母双方均要从子女的角度考虑如何做才能对子女最有利,从而使其健康成长。在本案中,原告因与被告有矛盾,在分居中将二岁孩子扔至被告处,在离婚调解中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所以原告根本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在探视孩子过程中原告又不按约定将孩子交与被告,为达到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目的,将孩子藏匿起来,该做法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再者原告在处理与被告矛盾的做法上也过于偏激,很难给
孩子正面的影响,如果将孩子交由原告抚养,不但会改变孩子现有的稳定生活环境,还可能带来不可逆的负面影响。艾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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