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周某离婚案
梦见自己站在高处【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29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
【基本案情】
张某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儿子周某某,2017年二人做试管婴儿生育
女儿张某某。儿子周某某患有脊肌萎缩症。张某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张某与周某离婚。2019年7月,张某再次诉至法院。
自2017年10月起,周某某、张某某均跟随周某生活。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与周某均要求抚养两个子女,张某称,相较于周某,其工作时间自由,父母家境殷实,有更多的时间和更好的
条件抚养子女;周某称,张某此前一直主张抚养女儿,无视重度残疾的儿子,儿子几次生病,张某均未尽到照顾义务,两个子女从小随其生活,其家庭有能力将他们抚养好,且维持两个子女的生活环境不变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对于重度残疾的儿子来讲,妹妹是唯一的玩伴,兄妹分离将会给儿子带来重大打击,不利于病情的恢复。
关于双方工作及收入情况查明:张某社保缴费基数为5000元/月,周某社保缴费基数为3500元/月。
【案件焦点】
离婚案件中多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张某与周某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法院准予其二人离婚。诉讼中,双方均要求抚养两个子女。而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依法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本案中,虽双方在诉讼中就对方及其家人在思想观念、家庭氛围、道德水平、物质条件等方面互有所指,但均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对方于前述方面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因素,两个子女至今均已年满2周岁,且自2017年10月至今一直随周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相对张某而言,周某及其家人与儿子相处的时间也必然更多,在周某某、张某某该年龄段,生活环境和家人的陪伴对孩子成长所产生的影响也比较突出,
此外周某某身患重疾、身心脆弱、护理要求较高,妹妹张某某和家人的陪伴更是其身心健康的重要支撑,现阶段不宜改变两个子女的生活环境,因此,在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无明显差异的情形下,判令周某某、张某某均由周某抚养为宜。综合考虑两个子女的生活及教育需要、本地消费水平、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况,法院对两个子女的抚养费作出认定,同时依法对两个子女的探望权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予以认定。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准予张某与周某离婚;
二、儿子周某某、女儿张某某均由周某抚养,张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周某某生活费、张某某抚养费各1500元,合计3000元,至周某某、张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周某某教育费、医疗费的自费部分由张某、周某另行各半负担;
三、张某有权每周末(周六或周日)探视周某某一次,可于当日上午9点后接走、晚上6点前送回,有权每周末探视张某某一次,可于周六上午9点后接走、周日晚上6点前送回,周某负协助义务;
四、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交付儿童玩具
电动奔驰车一辆、儿童床一张;
五、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交付美时嘉牌机械落地钟一台(价值12800元);
房屋出售协议六、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支付归并款229599.94元;
七、驳回张某、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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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长沙麓山离婚纠纷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共同财产分割通常是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父母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解除,不影响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应行使和履行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父母离婚时,经常会出现双方“争抢”或者“推脱”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如本案中的张某与周某均要求抚养两个子女,考虑到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在一定程度上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已产生一定影响,故现行法律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作出规定。
开通花呗一是从年龄的角度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
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使命召唤6 配置
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五条例外规定,“……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
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
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
宜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考虑到儿童
年龄的特点、对母亲的依赖性、认知能力和自主意识,以2周岁和8周岁为分界点,原则上2周岁以下子女由母亲抚养,除非双方协商同意由父亲抚养或者母亲有法定情形不宜抚养,8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在充分考量其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判定。
二是结合子女的生活现状,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身体状况等抚养能力以及祖辈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
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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