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例——⽗母⼦⼥共同共有房屋,⽗母死后
房产属于⽗母遗产吗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专业代理⼆⼿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慧继承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产的六分之⼀份额。
事实及理由:李⽗与李母系夫妻,李某慧、李某兰、李某霞、李某军、李某义、李某⽂系李⽗、李母⼦⼥。李⽗于1992年10⽉8⽇去世,李母于1999年12⽉2⽇因死亡注销户⼝;王某平系李某兰丈夫,王某明系李某兰之⼦,李某兰于2012年5⽉28⽇因死亡注销户⼝;张某钟系李某霞丈夫,张某忠、张某旺系张某钟、李某霞之⼦,李某霞于2016年9⽉18⽇因死亡注销户⼝。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产系李⽗名下房产,李⽗去世后该房屋⾄今未予以分割,现原告为避免家庭⽭盾,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继承上述房产六分之⼀份额。新车磨合多少公里
被告辩称
李某军辩称,同意李某慧的诉讼请求。
李某义辩称,涉案房屋是李某⽂和⽗母⼀起买的,其中有部分不是⽗母的遗产,遗产部分母亲也说过给李某⽂,我认为涉案房屋应归李某⽂所有。
李某⽂辩称,涉案房屋是我和⽗母的共同财产,我长期居住在这,房屋的购买及维修都是我处理的,之前家⾥都说好了涉案房屋归我。
张某忠、张某旺、张某钟辩称,⽗母买房的时候李某⽂参与了,他出没出资不清楚,但他没有房⼦、⽣活困难,应该多分他⼀些,其余的法院判决吧。
王某明、王某平辩称,法院依法判决吧。
本院查明
李⽗与李母夫妻共⽣育⼦⼥六⼈,分别为:李某霞、李某兰、李某慧、李某军、李某义、李某⽂。1992年10⽉8⽇,李⽗死亡,1999年12⽉2⽇,李母因死亡注销户⼝。张某钟系李某霞之夫,⼆⼈共⽣育⼉⼦⼆⼈,分别为:张某忠和张某旺,2016年9⽉18⽇,李某霞因死亡注销户⼝。王某平系李某兰之夫,⼆⼈⽣育⼀⼦为王某明,2012年5⽉28⽇,李某兰因死亡注销户⼝。
1983年8⽉12⽇,李⽗(承租⼈)与刘某荣(出租⼈)签订《私房租赁契约》,约定李⽗承租刘某荣所有的位于东升头条的西灰房三间,使⽤⾯积31.3,每⽉租⾦9.08元,起租⽇期为1983年9⽉1⽇。
1983年9⽉12⽇,李⽗(买房⼈)与王某林(卖房⼈)签订《公民⾃有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现有原祖上分到遗产,坐落在丰台桥南1号门牌。旧有西⽅三间⽆⼒维修,经与原房客双⽅协商同意作价⼈民币玖佰元整卖给房客李⽗,名下所有房价当⾯交清,产权所有证已交李⽗保存,待正式房产所有证下发后双⽅持此约到房产所在房地产管理局更换产权所有⼈姓名,暂⽴此约为证。
1984年10⽉5⽇,丰台区1号西灰房3间的产权⼈登记为李⽗。
庭审中,李某⽂主张其长期和⽗母居住⽣活在⼀起,⼯资收⼊均交给⽗母,购房款中有其的出资,其对⽗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且⽗母去世后,其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房屋⼀直由其进⾏修缮,家⾥此前协商过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提交邻居的证⾔佐证。李某慧、李某军对此不予认可;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均表⽰有⼯作后都给⽗母交过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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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1号的房屋由李某慧、李某军、李某义、李某⽂、张某忠、张某旺、张某钟、王某明、王某平按份共有,其中李某⽂占20%份额,李某慧、李某军、李某义各占16%份额,张某忠、张某旺、张某钟占16%份额,王某明、王某平占16%份额;
⼆、驳回李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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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主张购买涉案房屋时有其出资,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其主张⼯作后收⼊均上交⽗母⼀节,因其余⼦⼥在⼯作时亦将收⼊或多或少的上交给⽗母,故其该项主张即使成⽴,亦不能证明其曾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故涉案房屋应属李⽗和李母的遗产。李某⽂主张母亲和其余哥哥都说过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对此不予采信。
李⽗、李母⽣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李某军、李某义、李某⽂、李某霞、李某兰、李某慧作为李⽗、李母的第⼀顺序法定继承⼈,依法有权继承李⽗、李母的遗产。对被继承⼈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共同⽣活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李某⽂长期与李⽗、李母共同⽣活,故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开始后,继承⼈没有表⽰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
牛莉资料李⽗、李母死亡后,李某霞和李某兰没有表⽰放弃继承,⼆⼈在涉案房屋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即王某明、王某平和张某忠、张某旺、张某钟。
综上,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号2号房屋由李某慧、李某军、李某义、李某⽂、张某忠、张某旺、张某钟、王某明、王某平按份共有,其中李某⽂享有20%的份额,李某慧、李某军、李某义、李某⽂各享有16%的份额,张某忠、张某旺、张某钟享有16%的份额,王某明、王某平享有16%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