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依法参与遗产继承
导入案例1:车祸引出的财产继承案
王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无子女,张某的父母已去世。2005年10月,他们外出旅游遭遇车祸,王某当场死亡,张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八个月以后,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弟弟均诉诸法院,要求继承他们的30万遗产。
请问:
(1)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弟弟是否都有继承权?
(2)本案涉及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你答对了吗?
王某的父母10万
张弟20万
导入案例2
作家王某于1963年同张某结婚,1965年王某用1964—1965年作品稿费购房屋四间,1985年王某患病,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他死后,将他与张某居住的房屋留给张某2间,另外22个孩子各1间(孩子均已成年)。王某死后,房屋依遗嘱归各人居住。1986年某出版社又给王某汇来他1980年以后作品稿酬6万元。张某认为这笔钱可按比例处理,她得3万元,两个孩子各得1.5万元,但两个孩子不同意,要求均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
1)王某的遗产包括哪些内容?法律依据是什么?
2)王某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采用何种继承方式?
4)该案涉及的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11
一、继承和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安排将其生前所有、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人——继承人
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继承人
(二)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而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410日开始实施。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平等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抚养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三、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遗产的范围包括:
公民的合法收入;
经纪人资格证●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
 
  思考: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以继承吗?
[请你断案 ]
李四夫妇有存款60000元,家里还有李四工资800元,其妻工资2000元。
请问:李四死亡时,哪些属于其遗产?
四、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的开始
《遗产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因失踪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继承权的丧失
高冷昵称2个字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的两种形式
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
思考:
  在立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还能作为继承依据吗?
五、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5、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源远流长的意思
(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应均等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可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广州精品批发市场、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
请你断案
  [ ]:李某死后,留有遗产110000元,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中50000元给小儿子李三。李某还有两个儿子李大和李二。
 
    请问:在本案中,李大、李二、李三各应继承多少遗产?
(五)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方式。
2)代位继承的条件: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无论多少,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2、转继承
1)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又称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制度。
2)转继承的条件:
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被转继承人生前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请你断案
市民张先生的父亲2006年去世后遗留有房屋一处(其母亲早年去世,与房屋产权无关),至今没有办理继承手续。张父有五个子女,其中长子于2004年去世,三女儿于2007年去世。现在该房屋要拆迁,拆迁部门要求家属办理继承公证后才能参与房屋拆迁。那么应该怎么办理呢?
答案:
张先生的父去世后,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其遗产。故该房屋中属于张父的份额应该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长子先于张父去世,按我国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
三女在其父亲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按相关规定,产生转继承关系,即三女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由三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所以,本案中张父的遗产应由张父的三个子女、长子的子女、三女的丈夫、子女共同继承。所有这些人在办理公证前达成一致,确定最终由哪些人继承。
六、遗嘱继承
(一)遗嘱和遗嘱继承
1、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其他事务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行为。
2、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的内容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人——立遗嘱的被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按遗嘱机车功能遗产的人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1、实体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须具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受欺骗、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遗嘱的形式的有效条件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采用)
“遗嘱”是电邮被判决无效
2009-12-19 05:1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半岛都市报12月18日讯(见习记者 王悦)    市南区的吴老先生去世后,小儿子拿着一份的复印件称是遗嘱,但大儿子对此不予认可。近日,法院判决,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了解,吴老先生生前习惯用电脑写东西。10月份吴老先生去世不久,小儿子拿出了一份复印件,称这是父亲生前写的遗嘱,去世后房产全部由他继承。大儿子对此坚决反对,怀疑这封是伪造的。两人为此闹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这封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财产应当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

      12月18日,负责本案的德衡律师集团的王律师告诉记者,本案所涉及的单一的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结合有关吴老先生遗愿的其他证明,如日记等方能认定事实 。王律师还说:“由于易复制和更改,如果市民要作为证据使用,应该进行证据保全,还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3、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1)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形式将遗产全部或部分无偿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蒸馏水
        遗赠人——设立遗赠的人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
(2)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抚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首先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剩余部分归集体或国家所有
七、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接受继承的继承人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
清偿的原则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自愿偿还除外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可不负偿还责任。
老父去世留下十多万债务 法院判决:父债子还
邱泽唐嫣分手 青岛新闻网  2008-12-30 14:01:17  齐鲁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邹城讯    一男子死亡后,生前所负一笔大额债务分文未还。为防止债权灭失,债权人将遗产继承人告上法庭,26日,邹城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该男子的妻子和儿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欠款12万元,支付违约金18600元。
    据邹城法院工作人员介绍,程某生前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与程甲和程乙系父子关系。程某生前曾多次赊购赵某红砖,于2006年9月给赵某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砖款12 万元,按照银行同期存款支付利息。之后,赵某多次程某催要货款,程某均以无款为由分文未还。2008年3月程某因病死亡后,赵某遂将程某的妻子及其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代为程某偿还货款12万元,支付违约金18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生前拖欠原告赵某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某、程甲、程乙作为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当庭表示放弃对程某财产的继承权,但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