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青河畔草******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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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1(原告**1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婴儿奶粉前十
军事训练目的
被告:**2,*。
委托诉讼代理人:**1(被告**2之夫)。
颜宁个人资料及简介原告**1与被告**2继承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1、**,被告**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向**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X号房屋中**1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原告要求继承50%的份额;2、依法分割******X房屋中被继承人**1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原告继承50%的份额,因房屋现无法评估,请求保持房屋现状,搁置过户,暂缓分割,并记录在案;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X房屋累计已达22年的租金收益及累计22年租金拖欠的利息;4、被告配合原告打开父母**3生前生活的并曾与原告共同居住多年的家门,清点父母遗物及原告留在父母家中的个人物品,以便父母遗产全部予以分割及原告个人物品返还;5、判决原告继承父母金融资产母亲份额的50%;6、本案诉讼费和评估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被继承人**3与**1是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两名子*,分别为**1、**2。**1于**********去世,**3于**********去世。******X房屋原系**3与**1承租的公房,*******3通过房改房购买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3名下,该房屋是使用了**1的工龄优惠购买。原告认为该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且具有财产性质,属于财产权益,应当作为**1遗产分割。
被告**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1、**********,***颁布了《***关于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明确指出:“购买公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
者财产权益。”*****房改时,***三里河路某号楼某门某号房屋由被告**2出资购买,虽然使用了**1的工龄,但这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不是财产权益。经过房改后,该房屋由**3名下的公房转变为**3名下的已购公房。***********,**3经市场买卖使该房屋过户,房屋产权已经不属于**3,***也从已购公有住房转为商品房。**3处置的是他的个人财产,并未侵害**1的任何权益。**********出台了《****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对配偶死亡一方的工龄获得的政策性有了新的解释,即“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但是在***********,也就是****解答出台的9年前,该房屋已经完成过户,***已经由已购公有住房转为商品房,工龄优惠部分按*****最高法复函的规定已经行使完毕。且*********出台的有关已故配偶工龄所做的解释针对的只是已购公有住房,而非商品房。也就是说只有已购公有住房才与工龄有关联,而商品房与工龄毫无关联性。因此,原告要求继承分割该房屋中**1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未使用应当适用的法条。2、原告诉请评估房屋的时点为**********,此时点该房屋的产权人为**2,而非估价报告中的房屋产权人**3,估价对象权属明显有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3、原告**1不仅对被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且他的行为已经
无极剑圣ap出装对父母构成了遗弃。自原告*****(或*****)搬离家后,就不再与父母来往。一个三十多年都不来看望、照顾父母的人,没有资格继承遗产。《民法典》第1125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如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情节,丧失继承权。三十多年来,父母一直由我照顾。特别是在父母病重期间,我放弃了对家人的所有陪伴,尤其是孩子,基本是在奶奶家长大,这其中的辛苦和付出只有经历过的人才会有切身体会。包括父母的看病就医,我经常会为能挂上专家号而起大早。父母的住院、转院,经常是几经周折才得以解决。母亲癌症手术后,合同医院就不再收留,要求自己医院转院,当时为个条件比较好,离家又近,便于我们照顾的医院,我跑了很多医院,又医生又求人,才到了让母亲满意的接收医院。父亲病重时,正是**最严重期间,看病、住院、急救、转院,更是经历了太多的煎熬和痛苦。原告不仅平时对父母不管不问,甚至连父亲的遗体告别都不参加。4、原告以非法手段获得了父母的两套房产,也应按父母的所有遗产进行继承。**1名下*******营房中街某号的房管局直管公房,此房的房主和承租人都是**1。*******,此房拆迁,按理被拆迁人应是承租人**1,但在这次调取的征地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却发现被拆迁人是原告**1。此房承租人由**1变更为**1,我和父母却全然不知。且原告在此期间已多年不与父母来往,也从未在此居住过。如原告不能提供拆迁拆迁安置房获得的合法性,拆迁安置房***西直门外大街****某号
楼某门某号房屋应为父母遗产予以继承。原告如有涉嫌伪造、欺骗行为,被告将保留追究原告法律责任的权利。**3单位分配的******西安门大街某号房管局直管公房,承租人是被告**2,经被告调查得知,原告于***********冒充被告**2的名义和签字,伪造了一份房屋租赁契约更名申请,将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1,并将此房置换成了******大拐棒胡同某号西楼某号房屋。应该查明事实真相,以便能够准确公平合理的对此房的继承做出判决。同时,我保留追究原告侵权和刑事责任的权利。二、******学院路某号眷某号楼某号房屋是在**1去世后,单位按**3的住房标准分给**3的住房,与**1无关。**3也有遗嘱,将此房及家中一切财产全由被告继承。**和**的两套房屋均由**3生前居住和使用,与被告毫无关系。三、被告垫付了**3急诊费、住院费共计23804.18元,单位按规定实际报销了20673.64元,个人自费3130.54元,对自费部分,应由原告全部付清。**3的墓地费、急救车费、住院护理费、二期墓穴租赁管理费、墓碑刻字费、合葬费、殡仪服务费、***各项收费等共计20049元应由原告支付。今后父母墓地的管理、服务等费用,原告必须支付。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死亡证明、证明信、干部履历表、照片、发票、遗嘱、产权证、房屋档案材料、评估报告、发票、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的配偶、子*、父母情况
被继承人**3与**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分别为**1、**2。**1于**********死亡,**3于**********死亡,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
二、******X房屋情况
*********,**3与X房地产管理处签订《售房合同》,购买了该房屋,合同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59平方米,售价为19267元。在购买该房屋时,折算了**3和**1的工龄,其中**3工龄39年,**1工龄39年。***********,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3。
***********,**3与**2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2购买该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20万元。同日,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2。
诉讼中,原告主张**3和**2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被告称其与**3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共同支付现金的方式给付了**3购房款40万元,其解释称合同约定价款为20万元,当时为了让**3高兴,故给付了**340万元。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该房屋在*********的市场价值及该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委托****************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载明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6.08万元,该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为738.74万元。原告预付评估费41938元。
三、******X房屋情况
**********,**3与X大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屋,购买价为17329元,在购买时使用了**3和**1的工龄,其中**3工龄39年,**1工龄39年。
**********,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3。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该房屋**********的价值及该房屋现值进行评估。***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委托***************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称因标的物为不能上市的校产房,该公司无法进行评估,决定不予受理。
五、**3丧葬事宜情况
被告提交了**3丧葬费用票据,其中有发票和丧葬明细的票据金额共计16115元。此外,被告还提交了**********999急救中心交费账单(金额为354元)以及**********公墓缴费凭证(金额1600元,交款人**3)。被告要求原告**上述费用。原告不认可999急救费用及*****公墓费用。
另,**3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254148元。*****,**1、**2分别领取了**3的丧葬费、抚恤金127074元。
此外,被告称其垫付了**3急诊费、住院费共计23804.18元,单位按规定实际报销了20673.64元,个人自费3130.54元,对自费部分,要求由原告全部付清。
六、遗嘱情况
政法干警考试诉讼中,被告提交了**3的自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有:“自*****老伴去世后,我的生活一直由*儿**2照养。为此,我愿将*儿自己出钱已购我名下的X号两间和地大高某楼某号楼一间及一切遗物全部交给*儿所有。**3,***********。”原告认可该遗嘱系**3所写,但称遗嘱有可能是在**2的逼迫下所写。
***********,X大学出具《证明》,证明********与******X2号是同一地址。
七、对**1的赡养情况
诉讼中,被告提交了**31993年-*****期间的日记欲以证明其对**1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日记中记载了**1住院期间主要是由**2和**3在照顾。原告称不确定日记是否为**3所写,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
八、其他情况
1、诉讼中,原告称其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的金融资产是指存在各大银行的存款,但各银行账户余额已经没有了。庭审中,经询问,其并未明确金融资产具体是什么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