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继承法典》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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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联邦颁布的法律和各州颁布的法律。由于诸多原因,各州所颁布的法律极不统一,因而常常引起相互间的法律冲突。为了克服这种现象,自本世纪初以来,美国一些非官方机构在致力于统一美国各州法律的问题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迄今为止,已制定了大量的统一法律规范供名洲采角或立法参考,其中有些法律规范已为各州采用或修改采用,‘发生法律效力。一九六八年八月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和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美国统一继承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就是在统一美国各州继承法律制度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示范性的法典。该法典的特点是:内容详尽,立法精巧,实体法与程序法紧密结合,法典既保留了各州原来实行的普通法中的一些继承制度,又兼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所以,自该法典获批准以来,巳有十几个州采用或在不同程度上修改后采用。
法典共有三百零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无遗嘱继承。
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立遗嘱,其遗产依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转移给无遗嘱继承人。
l、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无遗嘱法定继承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定义,法典又作了特殊的规定。对配偶的规定中指出,凡与被继承人离婚或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宣告无效的人,得到或同意在本州尚未被承认有效的与被继承人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最终判决的人,同意法院依被继承人提议作出的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判决的人,均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处取得遗产的一切子女。但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包括在内。父母是指在子女无遗嘱死亡时,有权根据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已亡子女处取得财产的人。但继父母不包括在内。
情侣房间名字由此可见,法典真接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要比原来各州所规定的范围小得多。由此法典规定,无遗嘱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1)子女、(2)父毋、(3)兄弟妹、(4)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配偶未列入任何具体的顺
序,由法律另行单独规定继承权。
2、遗产继承份额.法典采用法定份额和同一继承人均分遗产的混合制度。所谓法定应继份额,是指法律对某些继承人的应继遗产份额直接作出规定。相同顺序继承人均分制,是指享有法定份额以外的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平等地分配遗产。
享有法定份额的人,包括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配偶的法定遗产份额,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第二顺序无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全部遗产,如在被继承人留有父母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二分之一,如在被继承人留有子女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二分之一卜在被继承人留有亲生子女,但该子女并非与生存配偶所生的子女时,则生存配偶只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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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分之一。此外,法典还废除了某些州实行的寡妇产和鳏夫产制度,而赋予生存配偶选择权和取得宅园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权利。配偶选择权是指在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生存配偶可以接受被继承人为其指定的遗产份额,也可以依法选择取得法律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所规定的遗产份额。配偶选择权是取代普通法时期的寡妇产和鳏夫产制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限制被继承人的遗嘱处分权、保护配偶的继承权。但法典对
配偶的选择份额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而是留待各州法律解决。
法典规定,配偶有权取得价值五千美元的宅园特留份,宅园特留份是生存配偶根据无遗嘱继承或通过选择份额的方式或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所取得的遗产份额之外的财产。依法典规定,生存配偶还可以从家庭生活中的家具、服饰、家用器械和个人财产的担保利益的余额中取褥三千五百美元以下的财产。除宅园特留份和豁免财产之外,应由被继承人供养的配偶还有权从遗产外的现款中取得适当的家庭特留份以保证在遗产管理期间维持其生活。
关于未成年子女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所享有的法定遗产额,法典规定,如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生存的配偶,则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取得与被继承人配偶相等的宅园特留份和豁免财产。此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有权与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共同取得家庭特留份。
3、继承权的剥夺。法典规定,可以剥夺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仅限于一种,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加害人的继承权被剥夺之后,其应继遗产按照加害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移。
二、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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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依据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财产的遗嘱,将遗产转移给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在英、美国家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该法典用了很多条文来规定遗嘱继承的有关问题。
1、相对遗嘱自由的原则:同大陆法国家相比,在美国,被继承人享有很大的遗嘱处分财产的自由。但是,《美国统一继承法典》实行的是相对遗嘱自由的原则。即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前所述,配偶享有的选择权就是对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被继承人不能用任何方式剥夺配偶的选择权。此外,宅园特留份、家庭特留份和豁免财产,都是法律对被继承人遗嘱自由所作的限制。被继承人剥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上述特留份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2、遗嘱人和证人的资格。法典规定,立遗嘱人必须是年满十八岁、身心健康的人,立遗嘱人制作遗嘱时,应由立遗嘱人签名或由他人当着立遗嘱人之面、根据其指示代其签名,同时,还需由个能证明立遗嘱人亲自签名或立遗嘱人承认他人代其签名的证人签名。作为遗嘱证人的人,必须是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对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法典未作任何限制。
3、遗嘱的种类。法典规定了两种遗嘱形式:一是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上亲自签
名或指令两个以上的证人代其签名的遗嘱。二是自证遗嘱,这种遗嘱形式要求被继承人在制作遗嘱时或制作遗嘱之后,在提出暂证的公务员面前通过对遗嘱的承认和证人的誓证和通过该公务员的证书对遗嘱予么自证。自证遗嘱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形式。一般说来,自证遗嘱具有更大的不可辩驳性。除这两种遗嘱形式外,法典还赋予某些与遗嘱有关的文件,以保障遗嘱的效力。
4、遗嘱的撤销和恢复。遗嘱制作之后,被继承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撤销。撤销遗嘱,方式有三种:(1)重新制作,撤销前一遗嘱或其中一部分,(2)制作与前一遗嘱相矛盾的遗嘱,(3)故意烧毁、撕毁、盖销、涂抹或清除遗嘱。此外,还有两种撤销遗嘱的情况:一是遗嘱制作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离婚,二是被继承人与配偶的婚姻被宣
告无效。
遗嘱被撤销之后,如被继承人想恢复被撤销的遗嘱的效力,则可以声明此意图,并通过烧毁、撕毁、盖销、涂抹、清除第二个遗嘱或制作第三个遗嘱的方式予似恢复。因离婚或宣告婚姻无效而被撤销的遗嘱的效力,可以通过立遗嘱人和配偶复婚或缔结有效婚姻的方式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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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
按照我国的解释,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代替已死亡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制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继承法大都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从多数国家的立法条例来看,代位继承的范围一般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但是,《美国统一继承法典》所规定的代位继承制的范围,要比各国立法规定的范围广泛得多。该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可以代替已死亡的父母与叔、伯、姑、舅、姨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被继承人巳死亡的兄弟妹的子女,可以代替已死亡父母与其叔、伯、姑、舅、姨共同继承人(叔、伯、姑、舅、姨)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叔、伯、姑、舅、姨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由此可见,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不仅适用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而且也适用于被继承人的旁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的卑亲属。此外,祛典还规定遗赠贫领人的直系卑亲属也可以代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受领人接受遗赠的财产。这种范围极广的代位继承制度,反映了关国各州司法实践的现状。它实际上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从而有利于保护私有制。这种在同一祛典里一方面缩小直接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另一方面又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使遗产容易分散,且又造成更多的与被继承人处于较远的亲等关系
的继承人与亲等较近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选产的情况,因此,当该括典公布后,遭到了美国一些法学家的抨击。
四、遗产管理。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通常需要任命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一般是任命享有继承权的主要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法典规定了任命遗产管理人的顺序:(1)由已检验后的遗嘱确定享有优先权的人,包括根据遗嘱授予的权力而被提名的人,(2)作为死者遗赠受领人的生存配偶,(3)死者的其他遗嘱受领人,(4)作为无遗嘱继承人的生存配偶,(5)死者的其他无遗嘱继承人,(6)在死者死亡后四十五天内生存的任何债权人。法典又明确规定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有两种:一是未满二十一岁的人,二是正式诉讼中不合格的当事人。
法典还详细规定了任命溥产管理人的程序·首先,由要求任命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申请人对遗产所享有的利益、被继承人的姓名、死亡日期、年龄、死亡地等内容。同时,还应向其他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其次,主管遗嘱检验的地方法官或遗嘱检验法官应对遗产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同意任命。如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则向申请人颁发遗产管理委任状。申请人取得遗产管理委任状后,通常要具结
忠实履行职责的书面保证。
遗产管理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其权利是:在一定期间内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排除他人对遗产的侵害。其义务有:收集被继承人的遗产,编制遗产目录,收集被继承人的债权,并在必要时向债权人提起诉讼,查明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对被继承人遗产提起的权力主张,交纳遗产税(包括联邦遗产税、州遗产税、死亡税、继承税),向继承人分配遗产。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始于任命之时,并且在有些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权力还可溯及任命之前其从事的有益于维护遗产的行为。
遗产管理人在任命之后可以予以解除。解除的原因有:遗产管理人辞职,遗产管理人丧失能力成死亡,遗产清算完毕。在解除对遗产管理人的任命之后,如有必要,还可以任命继任的遗产管理人,继任的遗产管理人享有与前任遗产管理人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法典将遗产管理分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两种。此外,还有受监督的遗产管理。遗产管理在任命遗产管理人时开始,到遗产分配完毕时终止。在整个遗产管理期间,遗产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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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美国统一继承法典》具有许多独有的特点,它不仅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法获而且与同一法系的其他国家的继承法相比,也有许多独特之处。因此,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为指导来研究和了解这部法典,不仅可以使我们更深刻地了解美国的继承法律制度,而且也可以使我们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