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4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1217号 
【审理程序】土地使用权年限二审 
【审理法官】刘小丹任江宋刚 
【审理法官】因法之名凶手是谁刘小丹任江宋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秀英;王立新;王秀伟 
【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秀英王立新王秀伟 
【当事人-个人】王秀英王立新王秀伟 
【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朱丹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潘晓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丹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潘晓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丹潘晓菲 
【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胡歌发长文【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被告】王秀英;王立新;王秀伟 
【本院观点】患者王志远因病入住上诉人医大一院接受、术后死亡等事实客观存在。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冬钓鲫鱼【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质对采信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再予采信、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王志远因病入住上诉人医大一院接受、术后死亡等事实客观存在。京迪安[2020]医疗鉴字第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医大一院对王志远的诊疗活动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行为与王志远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故一审法院酌定医大一院对王志远死亡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基础,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常规,并无不当。    医大一院主张其在王志远5月8日的手术中不存在过错,王志远于2020年6月19日之前疾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不应由医院赔偿,但因相关处理意见系一审法院
在综合考虑本案全程诊疗活动后作出的认定,且已充分考虑了本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及事实关联,客观公正,应予尊重、维护,故现有证据条件下,上诉人医大一院请求变更一审裁判意见的上诉主张,欠缺事实、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好看的破案电视剧【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元,由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国银行异地取款手续费
【更新时间】2022-08-20 18:37: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患者王志远在被告医大一院住院病历(病案号:01771392)记载:入、出院日期: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7月10日,住院71天。出院诊断:主要诊断:结肠性恶性肿瘤,次要诊断:左半结肠术后吻合口梗阻,横结肠造口术后,XXX,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肝损伤,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急性肾功能不全,心肌损害。    上述过程,患者王志远住院共计71天,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66天。长期医嘱记载:禁食水,鼻饲饮食等。    医疗费用经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为537353.44元。原告另提供差旅费(因鉴定所支出)票据991.5元(653.5元+338元)
及交通费票据4195元。    患者王志远(2020年7月11日去世)与妻子张某某(2013年5月9日去世)育有子女三人,即王秀英、王立新、王秀伟。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失参与度等进行鉴定,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京迪安[2020]医疗鉴字第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医大一院对被鉴定人王志远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王志远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如下:(一)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1.被鉴定人王志远于2020年4月30日因“下腹痛20天”至医大一院住院,根据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等情况,医方初步诊断为“降结肠癌”成立。5月8日,医方给予“根治性左半结肠切除术”存在手术适应证,无明显禁忌证,并履行了相关签字告知义务。2.根据送检材料记载,被鉴定人行根治性左半结肠切除术后出现肠梗阻,医方予DSA下置入肠梗阻导管等相关后效果欠佳,于6月19日行“粘连松解,小肠部分切除,横结肠双腔造口术”存在手术适应证,无明显禁忌证,但结合被鉴定人术后第二天(6月21日)即出现腹痛,造口排黄稀便等情况,考虑被鉴定人术后肠瘘与医方手术操作等造成副损伤相关,不能认定医方术中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3.根据送检材料记载,医方于6月21日急诊给予“结肠修补,腹腔冲洗引流术”,
术中探查未见明确破裂,考虑“应为原吻合口区域破裂,结节缝合修补原吻合口”,结合术后引流液中出现混有褐粪渣等情况,考虑被鉴定人术后仍存在肠瘘,手术未达到预期效果,不排除医方术中探查欠仔细等,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二)关于损害后果。被鉴定人王志远于2020年7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未行尸检,具体死因未能明确,根据现有临床资料记载的病程发展及转归过程分析,其死亡原因为结肠癌术后腹腔感染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的可能性大。(三)关于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本案中,被鉴定人王志远因“下腹痛20天”入院,诊断为降结肠癌并行手术,术后被鉴定人出现切口皮下裂开,并进一步出现小肠梗阻,考虑与被鉴定人高某,修复能力差,且术后出现谵妄、躁动等自身因素相关,医方先行保守效果欠佳,后选择行手术符合被鉴定人病情的客观需要。术后发生肠瘘为该手术的并发症之一,医方在术前已告知相关风险并由患方签字确认,且术中见小肠存在广泛粘连等情况,客观上增加了手术的难度及并发症发生的几率,但考虑医方存在的上述过错,若医方充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及死亡损害后果的可能。结合医方过错、风险及被鉴定人自身因素,认为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王志远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    原告为本案司法鉴定支付鉴定费18000元。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佐证,经质证、审核,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医大一院对被鉴定人王志远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王志远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经原、被告质证,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各方因素及医方过错等情况,酌定医大一院对原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的具体数额,对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具体如下:    1、医疗费。患者王志远个人支付的医疗费为537353.44元,医大一院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68676.72元(537353.44元×50%)。    2、护理费。法律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患者住院71天,其中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66天。参照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应为11274.6元[54151元÷365天×(5天×2人+66天)],故医大一院应赔偿原告护理费5637.3元(11274.6元)×5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律规定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7100元(100元/天×71天),故医大一院应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550元(7100元×50%)。    4、交通费。法律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
数相符合。原告提供加交通票据4195元,故医大一院赔偿原告交通费2097.5元(4195元×50%)。    5、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被告过错程度、侵权后果以及原告方所受精神伤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医大一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6、复印费。为原告进行诉讼所必须支出,酌定医大一院赔偿原告复印费300元。    7、司法鉴定费(含交通、住宿费)。系进行本案鉴定所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鉴定费、交通、住宿费票据共计18991.5元(18000元+991.5元),按照责任比例,医大一院应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9495.75元(18991.5元×50%)。    8、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等原因,应给付营养费。患者住院71天,故医大一院赔偿原告营养费3550元(71天×100元×50%)。    9、丧葬费。相关法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41111.5元标准计算,医大一院应赔偿原告丧葬费20555.75元(41111.5元×50%)。    10、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应为163690元(32738元/年×5年),医大一院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1845元(163690元×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