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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录调核对象: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
3、记录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指记录法,广义包含了所有规范记录活动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献。
4、记录法的特点:①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②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5、记录法的作用:①有效地、科学地组织记录工作,推动记录工作的现代化进程②保障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6、国家有计划地加强记录信息化建设,推动记录信息搜集、解决、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记录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7、记录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记录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记录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本次记录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李宣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①不得自行修改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记录资料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记录机构、记录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记录资料③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记录违法行为的记录人员打击报复。
记录人员①不得伪造、篡改记录资料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记录资料③不得有其它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苏轼 定风波8、记录调核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记录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记录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9、我国现行的记录法律规范形式(效力由大到小)记录法律、记录行政法规、
地方性记录法规和记录行政规章。
10、记录法①19831208通过②19960515修订③2023起修订,20230627通过,20230101施行。
记录行政法规(除记录法实行细则外,尚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①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②19870119国务院批准,19870215国家记录局颁布实行③20230602修订,20230615实行④20231216修订。
地方性记录法规制定机关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③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
记录行政规章制定机关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③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形成政府规章。④国务院各部委⑤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指数机构,形成部门规章。
国家记录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记录行政规章重要有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记录调查证管理办法、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记录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记录管理办法等。
11、记录法基本原则:⑴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原则①记录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②记录制度和记录标准应当是统一的③记录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⑵保障记录工作的独立性原则①记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非法干涉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独立单设⑶记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①记录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②记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
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③减轻记录调核对象的承担是记录机构、记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⑷保障记录信息社会共享原则①明确了建立记录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②建立了定期公布记录资料的制度③明确了记录资料公布的权限④明确了记录资料公开的方式
⑤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应积极做好记录信息征询服务工作⑸记录资料保密原则①依法保守国家秘密②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③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④可以辨认或者推断单个调核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记录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记录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记录机构。独立的记录机构的重要标志:一是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记录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二是政府综合记录机构独立行使记录工作职权,独立履行记录工作职责;三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记录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记录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记录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记录报表。
记录信息社会共享是指记录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记录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足发挥记录信息的作用。
记录资料重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记录公报、记录年鉴、记录月报等方式,运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手段予以公布。
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对在记录工作中知悉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记录调查中获得的可以辨认或者推断单个调核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记录以外的目的。
12、记录体制又称记录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记录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记录体制的的基本形式:集中型、分散型。集中型的优点: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记录调核对象的承担;第二,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记录机构负责记录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第三,易于建立统一的记录指标体系和记录标准体系。分散型的优点:记录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映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记录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13、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记录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记录管理体制。我国建立了由政府综合记录系统系统和部门记录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记录系统。
笑容14、国家记录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记录局的派出机构。国家记录局对其派出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管理。
部门记录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的记录事业费,国家记录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记录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记录局统一管理。
15、记录法关于记录机构的设立规定:①国务院设立国家记录局②国家记录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调查机构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记录机构④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记录工作岗位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记录任务的需要设立记录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立记录人员,并指定记录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记录工作,实行记录调查,在记录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的指导。个人评价范文
16、记录机构是指从事记录调查、记录数据加工整理、记录分析预测、记录信息征询和记录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刘涛老公身高
政府综合记录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立的记录职能机构,涉及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记录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记录机构。
17、记录人员是指从事记录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涉及各级政府记录机构、部门记录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公司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记录工作的人员。
18、对记录人员的基本规定:①记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是搜集、报送记录资料,不得伪造、
篡改记录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记录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记录法规定的行为。②记录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③记录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记录资料与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记录资料的一致性负责。④记录人员进行记录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⑤记录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记录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⑥记录人员对在记录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记录调核对象在记录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调查。
19、记录人员依照记录法规定独立行使记录调查、记录报告、记录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推诿,不得虚报和瞒报。
记录人员进行记录调查时,有权就与记录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规定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是指具有填报义务的记录调核对象在报送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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