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0.09
【字 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40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九届〕第四十号)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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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联防联控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
与,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防控、科学决策,联防联控、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应急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储备供应、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等体系建设,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按照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应当组织村民、居民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求。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海棠肉类美食大全
  第五条 市、区政府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成立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代表本级政府发布相关决
定、命令、公告、通告。
  第六条iphone 12mini>西安疫情源头终于到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推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技术与相关信息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做好通关服务保障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报告、预警和应急现场处理。镇街、村居卫生服务机构协助有关部门、机构落实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有关措施。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将预防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业务培训和相关科学研究等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政府组织成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公共卫生、临床医疗、感染防控、应急管理、健康教育、心理援助、法律服务等各类专项工作专家组或专家库。
  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自身责任,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配合落实各项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置、医疗救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其他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发放津贴补贴;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工作致病、致残、牺牲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鼓励孩子继续努力的话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或者途经疫区、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
  有关单位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依法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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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别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编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明确应对各类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体系与职责、监测预警与报告、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的程序、分级响应措施、后期处理、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