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 余 市 财 政 局
新 余 市 卫 生 局
余人社字[2011]194打乳环是什么意思号
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余市财政局
吉他和弦
新余市卫生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余府发[2011]5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七(四)条和第八(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参保登记及变更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条 参保单位有关登记事项或参保职工工作调动、退休、死亡等原因发生变更时,应在7日内向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参保职工死亡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注销其个人医疗账户和医疗保险关于老师的古诗IC卡,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按规定一次性结清。
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于当年年底年审时或次年一月底前,凭退休证或其他退休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身份变更。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市相关规定缴纳医保费。
第六条尤弥尔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1)基本工资;(2)阳光津贴或绩效工资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1) 基本工资;(2)津补贴; (3)奖金;(4)加班工资等。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则上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医保费。100人以上用工变动频繁的企业,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选择按月、季缴纳医保费。按月缴费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缴足当月的医保费。按季缴费的企业须于季首月缴足本季度的医保费。
第八条 医保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缴纳医保费确有困难的,须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最长为韩庚始源3个月。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医保待遇),并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足额补缴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对责令限期缴纳仍逾期未缴纳医保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由当地财政按规定预算安排医保费。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达到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退休时在本市最低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次年起不再缴纳医保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和原国有企业职工在1996年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中断参保的,中断参保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按照职工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9%的费率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保费。未按规定缴足的,在法定正常退休的次年起暂停享受医保待遇。退休后逾期要求按规定补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其补缴,并从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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