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基本原则、审议过程
    立法背景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草案确定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社保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各项社会保险分别通过单项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意义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民生大法的出台唤回了以民为本的重要理念。1889年,公共养老保险制度首次在德国建立,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强大、稳定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网。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有义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给国民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社会保险法》的出台,预示着中国现代公民社会建设迈出了一大步,也彰显了经济发展基本价值观念的回归。和平发展时期,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民有、民享、民生。改革开放3O多年后,我们真正意识到并正视这个问题,还不算太晚。
  民生大法的出台结束了社保领域各自为政的乱象。在此之前,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的制度也不统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结束了这一乱象,体现了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责任和担当,让社会保险制度有了起码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法》制定应遵循的六大原则
    全面性原则。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其权威性,短期内不会随意更改。我国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目的是化解劳资矛盾,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
定。因此,制定《社会保险法》要尽可能全面,避免挂一漏万。如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同城镇职工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险各地执行五花八门的政策,农村实施个人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不同的人实行待遇不同的社保制度,致使其相互间差距逐年拉大,不但没有促进社会和谐,相反却激化了社会矛盾。随着城市(镇)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城乡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如何衔接?如果对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无疑会给政府财政兜底无限的压力,未来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如何改革等等问题?在新的《社会保险法》要有所体现。
    公平性原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这不仅表现在不同人之间的公平,而且体现在政府、企业与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公平。应当清醒地看到,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为国有企业改革所设计的,没有考虑到其他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情况,因而缺陷很明显。其中,最致命的缺点是政府回避相应责任,当初试图通过提高社保费率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制成本问题,而高缴费率制对就业具有排斥作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0%,医疗保险费率为个性的特点6%,失业保险费率为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各按1%。上述各险种费率相加,由企业缴纳
的社会保险综合费率将达到工资总额的近30%,若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员工自己所缴纳的份额,大约相当于工资成本的50%。如此高的缴费率,不仅会抬升劳动力人工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而且迫使劳动密集型企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升级,对扩大就业产生不利后果。同时,社会保险高缴费率会让一些投保企业想方设法降低企业职工总工资基数,达到漏缴、少缴社保费的目的。这些是部分企业拒缴、拖欠、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深层次原因。另外,不同人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如何逐步缩小等等问题?在新的《社会保险法》要有明确的意见。
    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是维持社保制度正常运转的魏大勋jyp”血液。目前我国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内的五大保险基金收支总规模逾2万亿元,基金累计结余超过8000亿元。随着社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基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如何管理好老百姓的保命钱显得极为紧迫。目前预算外社会保险管理模式是造成各地社保案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的社会保险预算,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保预算模式,为社保基金的安全性系上保险
    效率性原则。这涉及许多方面,最重要的方面是积累的大量社保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
以应对迅猛而至的人口老龄化?存银行、买国债看似安全性极强,但面临着极大的贬值风险,从而影响到基金的投资效率,可考虑把部分基金投资于安全性高且投资回报率较高的领域,如投资于经济适用房、垄断性经营行业和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
   可操作性原则。一部好的法律重要特点就是其可操作性,如果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仅是些原则性话语,不能解决实际具体问题,倒不如不制定出台或暂缓制定出台。制定《社会保险法》要明确提出解决诸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历史债务、基金保值增值难、统筹层次低、基金监管难、社会保险覆盖面应有多大等问题的具体建议。要把我国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践当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加以吸收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建立政府领导,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可持续性原则。制定《社会保险法》不应是权宜之计,更不是部门的法律,而应是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立法来解决障碍此项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城市(镇)进程加快,就业形式多样化、经济全球化加深的大环境
下,社会保险制度不仅要应对人口老化所带来的养老、医疗基金支出快速增长的压力,还要面对大量农民变市民,以及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如何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在新的《社会保险法》对这些要有应对措施。 
 
一审:社会保险法草案一审何云伟和李菁 明确社会体多种社保框架
    历时13载的社会保险立法正式破题。20071223日至29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确定所有社会体多种社保框架
强化社保资金监管
诸多问题留有窨   东北
    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
部统一基础性立法。
  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的制度也不统一。
    由此,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杨思斌等一些专家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更像是一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原则框架。
    确定所有社会体的多种社保框架
    2003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新一轮社会保险法起草工作启动,几经争议、论证,最终形成目前提交审议的草案。
    关于立法模式,曾有过很大的争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邹海林就认为,如果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不能为具体的保险项目规定细密的规则,必然要制定诸多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他认为目前已经具备分别立法的条件。
    但是,立法机关还是采取了综合立法的模式。各社会保险项目的具体操作,还需要相关
单项立法和实施规则来细化。草案在附则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确定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社会保险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在适用范围上,由于目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和居民,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养老和失业保险上,并没有纳入公务员体。只是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仅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和雇工,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目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障,主要还是采取国家和单位包办的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则涵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城镇居民。政府对生活困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医保给予补助。
    草案还明确,(土地已被全部征用)20227星连珠天象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保险费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草案还规定,所有参保人员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参保单位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欠缴社保费的,社保费征收机关可以通知银行从其账户划扣,或者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强化社保资金监管
    草案一个关键内容涉及对社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和监管。
    草案规定,社保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基金按险种分别建帐、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
    草案还规定了社保基金预算制度,通过预算实现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对社保改革成本、社保基金缺口,由政府给予补助。
    社保预算由统筹地区的社保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而社保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和投资运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监督机制上,首先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其次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职责对社保基金收支和管理的监督。
    除此之外,草案还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保单位和个人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社会监督,并提出咨询意见。最牛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