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网络暴力,闻其名而知其意,不难猜出是指人们躲在电脑后,利用网络,实行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与现实之中人们凭着一股意气,或单匹马,或拉帮结派,真刀实地面对面的你一拳我一脚的那种暴力行为不同。网络暴力,施害者从不露面,虚拟的网络为他创造了最好的遮挡。他置身于网络空间的保护罩中,以言语为刀剑,伤害他人。网络暴力,施害者与被害者可以毫无恩怨、素昧平生。施害者们不需要证据,不需要缘由,只要自己想,就能将毒液喷向他人。他们不啻以最恶毒、最尖酸、最刻薄、最阴暗的想法来揣度他人,歪曲事实,胡说八道,来满足自己丑恶的内心欲望。网络暴力不如现实暴力那般伤人皮肉,伤筋动骨,但它作用于人的精神上,折磨人的精神并将其摧毁,影响他人的日常生活作息、秩序。
网络暴力,大抵有三种情况。第一,对于网上的那些虚虚实实的消息信以为真并大肆辱骂他人,在网上自以为正义,自以为是网上英雄、网上警察,发表一些煽动性的、不堪入耳的言论话语。第二,被人煽动,将他人隐私公之于众,将战场从网络搬到现实,侵犯了他人隐私权。第三,侵扰他人,甚至连累其亲友的正常生活,损伤其人身权益。
事实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会遇到不如意的事,心情并不美妙的时候,想要以言语发泄出来是很正
常的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从不是你想如何就如何的。受制于人类世界的人伦道德的管束,大多时候只能自己忍受消化。而在网络上则没有这些道德的约束,加之网络的匿名性质,使得通过语言而发泄的语言暴力频频发生、比比皆是。
2网络暴力的形成原因
网络媒体高速发展的因素。其中一个外在条件就是网络虚拟化以及匿名方式的存在。在网络传播中,人们所处的传播情景是虚拟的,网民是以匿名的身份发表言论,他们是“无名的大多数”,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规范和约束在网络传播中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网民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风险趋近于零。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就会大大降低,他们很容易突破道德底线而情绪化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受到某一事件的刺激时,很多网民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他们会迫不及待地对当事人进行讨伐与攻击,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显示出不满与愤怒,当附和的人越来越多达到一定程度时,网络暴力事件便由此产生甚至逐步猖獗。
校园文化环境的影响。高校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前沿,大学生更是是网民中的主流体之一。大学生如今的课业负担较小,使得网络暴力行为成为他们过剩精力宣泄的方式。尤其是刚刚步入大学的大学生从十余年的过重课业负担枷锁中突然被释放出来,放的情绪和过剩精力自然需要宣泄。有资料表明,就上网频率来看,经常接触网络的学生占了70%,整天天沉溺于网络的学生占10%,3.4%的学生经常上通宵网。高校校
美国旅游注意事项网络暴力的影响及其对策
The Influence of Cyber Violence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马静,洪韵,马在雯,周红蕾
(南京审计大学,南京211815)
MA Jing,HONG Yun,MA Zai-wen,ZHOU Hong-lei
不当得利之债(NanjingAudit University,Nanjing211815,China)
【摘要】论文通过研究在当下网络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暴力所产生的原因及其恶劣影响,从而给出一些对策建议。
【Abstract】By studying the causes and adverse effects of network violence in the context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paper gives
some countermeasures.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发展;法制建设;实名
【Keywords】network violence;networkdevelopment;legalconstruction;realname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3-0134-03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审计大学2016年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
划项目网络暴力对中国大学生道德观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
2016AX05003Q)的成果之一。湘绣
冯绍峰林依晨【作者简介】马静(1997-),女,甘肃天水人,本科在读,从事网络暴
力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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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相对封闭,学生之间的信息传播更快,互动性更强,伪真相更容易在学生体之间传播。学生对相关事件具有无意识的盲目冲动,从众心理强,且对社会事件真伪的判断能力较弱。再加上由于校园网络技术较社会发达,高校学生本身对网络的应用能力强,导致高校学生要利用网络进行暴力言论传播
途径更广,其实现的现实性更强。
网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因素。由于网络的参与主体“网络人”在现实和虚拟社会都存在,其具有的现实和虚拟的双重身份使得个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而网络传播中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使网络法律在制定和实施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也助长了某些网民“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致使互联网信息发布者滥用自由表达权。截至目前,我国颁行的网络法规共有数十部,但这些法规无论是从效力等级还是可操作性上,都有待提高。
心理行为因素。我们知道一切行动的出现都是某种心理促使的,网络暴力行为也不可例外。勒庞曾在自己的著作中论述到:“心理体是由一个异质成分组成的暂时现象,当他们结合在一起时,就像因为结合成一种新的存在而构成一个生命体的细胞一样,会表现出一些特点,他们与单个细胞所具有的特点大不相同。”网络暴力不若也可以说成是一人聚在一起时发生的某种行为,只不过聚在一起的那个环境是虚拟的,但本质是不变的,但这样一人聚在一起,就会形成一种新的行为,私底下的他也许言辞行为都极有礼貌,但是在这种虚拟环境下的体行为淡化了他的责任意识,甚至说这种个人的责任感彻底消失了,某种无意识占了上风。根据勒庞的另一条解释——
—传染,这种网络行为蔓延的非常快,比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发生的更为来势汹汹,自然,如果传染的话也要来得更为迅速、猛烈。[1]
3网络暴力的影响慕容林致
这种发展越来越迅猛的网络暴力,确实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在我们做过的问卷调查里,有一个问题是,你有经历过网络暴力吗?对于这个问题,绝大多数人给出了否定的答案。的确,在我身边,很少会有网络暴力的现象实实在在地发生在周围人身上,或者看到身边的人因为网络暴力而郁郁寡欢。大多数我所知道的网络暴力,也是基于那些知名度和曝光度大的人发生的。
随着微博、贴吧、论坛等社交软件在90后中越来越普及,我们目睹或者参与网络暴力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事实上,网络暴力带给人的是身心的伤害。16年的乔任梁,17年的金钟铉,都因抑郁症而自杀,可是这抑郁症背后又有多少是由网络暴力推波助澜的呢。难道我们就应该看着未来有越来越多的网络暴力受害者吗?在我身边有一位同学,她十分喜欢杨幂。她说,杨幂大概是中国第一批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了。同学本人在微博上看到网友写的一些杨幂的黑评,一些误解,她自己看得都快哭出来了,可想而知,这对明星本人造成过多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当事人在面对漫天谩骂及无端指责时的心情又该是怎样?即使现在的杨幂有着强大的内心,可是也是从最初的玻璃心一步步锻炼到现在的金刚心。而那些心理承受能力差的人,这就会对他们造成巨大的打击,也是常人不能想象的痛苦。而到最后,伤害的可能就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家庭。
当然,网络暴力并不简简单单是对那些受害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还潜移默化地扭曲了网民的价
值观、道德观。原本一些符合伦理常识、道德规范的事,在网络暴力的冲击下,变得扭曲,无端的恶意地曲解、揣度,让人们不知道哪方才是正义的一方。一些网民甚至对事事都变得极端,变成那些所谓的“键盘侠”,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来批判别人,以获得自己精神上病态的满足感,殊不知自己正做着违反道德的蠢事。其扭曲的价值观,将错误观点当成真理的做法让人不寒而栗。最可怕的是,他们对于后果并不觉得愧疚,坚决不承认错误,不后悔也不改变。而这种不良风气的存在,与网络暴力一起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与现代提倡的文明风气完全背道而驰。
4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我们在分析过网络暴力的影响与原因后,也知道了在网络暴力如此猖獗的时期,许多人都深受网络暴力的伤害,不仅是名人,也有许多普通人深受其害。为此,我们全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共同抵抗网络暴力的进一步恶化。以下是关于如何解决网络暴力的几点对策建议:
第一,我们国家政府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网络立法。网络暴力如今趋势见长,许多网络喷子都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法不责众,所以才如此猖狂。政府健全网络相关法律,只有在严惩之下,人们才会知道网络暴力也是种犯罪,才会正视网络暴力,才会改变自身的错误做法。国家通过建立法律法规,才能进一步增强广大网民的守法意识,从自身做起,抵制网络暴力。同时,健全网络立法也是给人们安上保护网,保护人们远离网络暴力的伤害,也增强了人们对政府工作的信心。
第二,国家应该建立网络信息平台,适当增加网络信息透明度。同时,也要加强网站管理。如今造谣传谣现象频繁的情况下,其实背后也有很多网站为了增强人们的点击率,会广泛的转载各种还未核实的消息,通过上传假消息来吸引大众的
李汶翰易易紫恋情注意力,没有判断力的网民就会盲目相信知名网站的虚假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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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归属的判断。受益权和收益权是否是同一个概念?信托财产的“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那么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由谁享有?我们经常混淆受益和收益之间的界限,甚至认为受益人享有的是收益权[4]。其实受益权和收益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区分收益和受益: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一宗房屋,用于出租,受托人收取了租金(有收益),但是由于扣除房屋的维修费用、经营成本和受托人的酬金后,没有任何盈余,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不能享有受益。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有收益,但受益人并没有受益。如果认为受托人没有收益权,这不仅在理论上是
错误的,而且在信托实践中将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带来很大的困难。
3受托人是否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弄清楚了收益和受益的区别,就排除了对信托财产所有权进行定位的主要障碍。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受托人完全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当然享有大陆法系语境下的单一所有权。也就是说,受托人是大陆法系单一所有权框架下的所有权人,他不仅享有信托财产的绝对所有权,而且是唯一的所有权人。信托法作为民法之特别法,正是为适应信托领域的特殊需要应运而生的。信托法之特别地位主要就表现在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以及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5]。受托人虽然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但独立性是信托财产的鲜明特点,因此受托人
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严格分开,泾渭分明。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受托人有义务按照信托文件(主要是信托合同)规定的目的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同时,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仍然是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人,他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能。我们不能因为受托人在行使所有权时要承担债法上的义务,就认为所有权不具有全部的权能。简言之,我们可以把普通法系中的所有权本土化为大陆法系中的单一所有权。
江平在《失去衡平法依托的信托法》中记叙,在大陆法国家,失去衡平法依托只能采取单一所有权的办法,而不能像衡平法那样,再搞双重所有权。而要承认单一所有权,那就要明确写明受托人是信托
财产的所有人,当然要加以限制以区别于受托人自有的固有财产,这样,受益人则只能享有受益权,而不是所有权了。[6]
【参考文献】
【1】叶兴庆.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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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继胜.“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J].北方法学,2017(2):35.
【3】朱广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政策意蕴与法制完善[J].法学,2015(11):94.
【4】王涌.论信托法与物权法的关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98.
【5】刘俊海,张新宝.商法学研究评述[J].法学研究,1997(1):126.
【6】于海涌.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息。所以说,网站的造谣传谣行为会造成更为重大的影响,对网络暴力当事人的伤害也会更大。还有各知名网站和主流媒体应该以身作则,做好带头作用。新闻媒体等主流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的走向,
只发布经过核实的真实新闻,不要让广大网民被虚假消息牵着走。
第三,加快网络实名的进程,加强网络实名的力度和广度。网络暴力现象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网民躲在屏幕的背后,带着虚假的面具,所以更加肆无忌惮,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网络喷子而没有人知道。正因如此,网络实名的重要性也就更为凸显。与我们国家相似,韩国也是作为网络大国,韩国的网络暴力现象也层出不穷。但是,自从韩国开始使用网络实名制之后,韩国的网络暴力现象逐渐减少,现在的网络暴力已经是过去的一半。可见,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暴力的作用十分强
大。网络实名制使得网民在网络平台中的语言更加慎重,对网络喷子的抑制作用也相当明显。[2]
第四,要大力健全网民的道德观,加强对广大网民的教育。要让网民清楚地认识到,在网络交往方面,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要做到遵法守法。同时,人们要加强自身的信息识别能力,加强自身的信息判断能力。
当然,网络暴力现象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国家,政府,媒体,大众等社会各界都应该为此做出努力,最重要的人们自身的自我规范。
【参考文献】
【1】黄鸣奋.网络传媒革命与电子文学批评的嬗变[J].探索与争鸣,2010 (11):36.
【2】刘桐.网络传媒在“顺风车”治理中的作用研究[J].传媒,2015(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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