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17 10:38 来源:中国典当联盟网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0 安心亚日,被告郑某用其房屋做抵押,在我公司贷款3万元,双方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息13.5‰,按月结息,违约利息上浮20%,到期按时归还,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延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月息18‰计收利息。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3万借予被告,该笔借款于2010年10八段锦带呼吸口令的月20日到期后,被告只结利息至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自然人借款申请书;2.被告郑某抵(质)押担保承诺书;3.X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4.X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借据;5.qq怎么恢复被删除的好友被告郑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X县房地产抵押合同;7.X县寨根乡第210194号房权证。
被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被告郑某用其房产做抵押,在原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000元,期限一年,月息13.5‰,双方同时约定,按月结息,违约利息上浮电脑开机显示器不亮20%;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延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月息18‰计收利息。被告利息结至2009年12月31日,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林恩 柯林斯 另查:1.被告郑某在借款时,用其位于X县寨根乡界牌村四组砖混结构平房做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为借款主合同期限届满后二年,该房屋在抵押时经X县房产管理局登记。
2.抵押房屋所有权人为郑某,在房权证上未显示有房屋共有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郑某偿还借款
本金30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原告本息之责。被告郑某在借款时用其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其不能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时,原告就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X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20日止,按双方约定月息13.5‰上浮20%即16.2‰利率计算;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限定之日止,按双方约定逾期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火车硬卧图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郑某承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利益,案中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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