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工作需要,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14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
本次招录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 月13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已取得重庆市辖区内户口,且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包括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78年 8月13日至1996年8月13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含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及以下(1983年 8月13日至1996年8 月13日期间出生);但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医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其中,报考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的,如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已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73年 8月13日至1996年8 月13日期间出生)】;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 招录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4年8月底。
2.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4)现役军人;(5)格斗张伟丽简历试用期内的公务员;(6)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7)事
业单位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8)我市2011、2012年选派大学生村官;(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10)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此外,参加我市2013年以来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条件的人选放弃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录用资格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录用资格以及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不报到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仍处于当次公告规定禁考时间内的,不得报考。
3.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4.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招录方式
招录采取笔试、体能测评【限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除外教师述职)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考生,即附件1中有体测比例要求的职位,下同】、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报考的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竞争,分别录用。
四、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录职位、指标、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招录职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4年下半年修订)》(详见附件2)。
(二)网上报名
1. 承诺诚信报考。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不设现场报名。网上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前再对拟进入面试(体能测评)的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职位资格条件,选报符合自己条件的职位。报考时要填写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面试(体能测评)资格,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按照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等严肃处理。
2. 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14年 8月13日9:00至8月20日9:00期间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栏,或通过“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 ,下同青岛的景点)的“公招公务员报名入口”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用第二代身份证号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请仔细阅读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
3.照片审核。本次网上报名只审核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是否符合报考要求,电子照片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照片审核通过即视为报名通过。若电子照片不符合报考要求而未能审核通过,视为报名不通过。因电子照片审核未通过的,可在8月22日9:00前进行修改,重新等待审核。报考人员在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报名通过,审核通过后不能再修改任何报考信息。
4. 网上缴费。报考人员报名通过后,须在2014年8月24 日9:00前进行网上缴费(按照渝人价〔2006〕144号文件规定,公务员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确认参考。网络报名通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的操作步骤进行。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考试考务费。在报名确认缴费时,上述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在报名通过后于2014年8月24日前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杨紫王俊凯唱k,下同)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三楼301房间)申请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也可先进行网上缴费,在笔试开考前的工作日凭上述证明材料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再减免考试考务费。
5. 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通过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人员,于2014年9月15日9:00- 9月20日15:00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报名及
准考证打印”栏,或“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的“公招公务员准考证打印入口”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五、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公安人民警察法医、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招录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未达面试比例的,可以开考且不递减指标;其他职位招录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该职位面试比例(详见附件1)及以上的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录指标。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即面试比例)而被取消招录的职位,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征得本人同意后将其调剂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2014年11月3日至11月7日之间进行。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
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若其中1名考生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则该名考生直接确定为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张丰毅霍凡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政策规定执行。若国家对体检政策颁布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狱医、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非诚勿扰邢星近况(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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