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不服上诉状范文样式合同纠纷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按相关法律规定,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一、标准民事上诉状格式(2022) 
民事上诉状
陈德容资料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2、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理由:
软卧和硬卧有什么区别  ……(写明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被
告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
  3、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二、一审不服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女,  族,*****年*月**日生,
  户籍地:***省**县
  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省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省**,
  上诉人因不服****省***市***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省***市***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理由如下:
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
  (1)**************************************。
  (2)**************************************。
  (3)**************************************。
  (4)**************************************。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日期: 
  三、其他民事上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
贵州必去景点地区XX县。
  负责人:C某,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Z某,该公司总经理。
电动轿车品牌  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L某,董事长。世界杯冠军次数
  上诉人因解除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及应予解除是错误的
  原审判决认定的“但由于双方未严格按该协议履行,且在实际经营中没能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与客观事实相悖。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XX分公司提出该协议系原告乘人之危,以胁迫手段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属可撤销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补充协议系被上诉人乘人之危、威逼上诉人所签。其前言部分已明确“关于双方合资投资2台4m3太重电铲合作施工事宜补充以下条款”、第2条“乙方务必组织人员按项目部要求及时复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可见其重点在于解决被上诉人唆使电铲工作人员罢工、复工的问题。前述有关及时复工的规定及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电铲人员在铲车上所打横幅照片能反映出当时的危急情势。原判决一方面认定“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2日,双方工作人员分别对电铲在2015年4月份的装车量结
算值179453元和2015年5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85732.5元进行了确认”,另一方面又认为签订补充协议原因在于“在实际经营中没有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签约在先核算在后,2015年3月17日签约时如何判断出是否达盈利目标?预期盈利目标是多少?在被上诉人没有对因何签订补充协议作出说明之下,原审法院却替其作出解释,令人费解,其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由此可见一斑。
  原判决错误地认定补充协议实质约定了被上诉人单方终止(解除)合作协议的条件。即使原审法院不考虑补充协议签订的真实背景,也不考虑补充协议第2条前半部分有关及时复工的约定,那么该条款内容公平吗?约定的单方解约条件明确吗?在补充协议没有明确被上诉人的具体收益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达到?原审法院对如此约定不明条款也要支持!“只要原告认为收益达不到预期目标,就可终止合资、合作协议,这合理吗?即便是该条款约定有效,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也要用证据加以证实。2015年4月、5月双方只对机械租赁进行了结算,并没有对投资收益进行结算,两者完全是两码事,6月份双方还没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明经营收益的预期目标及其是否达到、解约的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下,凭什么来认定所附解约条件已成就并应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