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个人所得税特殊业务的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各税目的区分和特殊业务的检查。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的检查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李牵
一、政策依据
1.居民纳税义务人
(1)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纳税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3)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视为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详见表8-1。
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李雅15部
表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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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内
183天内(有税收协定)
1 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应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的则免交。
2 工作期间的所得,无论境内还是支付均免。
90天-1
183天-1年(有税收协定)
1 境内工作期的所得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应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的也应缴个人所得税。
2 工作期间的所得,无论是境内还是支付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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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内工作的所得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应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的也应缴个人所得税。
2 工作期间的所得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雇主支付的免缴。
马雅舒和吴奇隆为什么离婚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无时间划分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常见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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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不清。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义务划分不清。
3.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
三、主要检查方法
1. 对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外籍人员,检查其与任职单位签署的合同、薪酬发放资料,对照个人护照记录,到进出境机关核实了解进出境时间,并根据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判断其属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2. 检查居民纳税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通过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进行情报交换,调查其在取得所得的情况,核对其境内、外取得所得的申报资料,从中发现疑点,并将相关疑点呈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由其负责查询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居民纳税人按非居民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3.检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账户,通过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人买卖股票、证券、基金及福利等所得,特别是对于在两处以上兼职取得收入的个人要采取函证、协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检查确认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汇总是否达到12万元以上,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
例8-1    外籍个人居住相同天数,为何承担纳税义务不同
美籍个人张某,韩籍个人刘某,同时于2006年7月31日至2007年12月1日来华讲学,实际居住16个月。在华讲学期间,每月可获中方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7万元,同时美籍人员在本国还有固定收入每月折合人民币1l万元,韩籍人员在本国还有固定收入每月折合人民币10万元。经检查发现,该二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天数超过365日,但该二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未满365日。
根据我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有关停留期间的规定是以公历年计算的。由此可确认美籍个人张某为非居民纳税人,应仅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与韩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停留期间的规定是以任何连续12个月计算的,该韩
籍个人居住天数已超过365日,由此可确认韩籍个人刘某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和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会计核算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如下:扣税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息”、“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解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常见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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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税款。
2.代扣的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入库。
四、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明细账,审查职工薪酬发放单,核实职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对达到征税标准的,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