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来了!——你该如何应对?
主讲老师  王越
一、企业自查自纠
稽查局人员数量之于纳税人数量,犹如沧海一滴水。
假设稽查从事检查人员100人,纳税人为100 000户,则按每年每人检查5户计:
500÷100 000=0.5%
假设企业纳税人为10 000户:
则500÷10 000=5%
结论:被抓到的概率实在太低了!不偷白不偷,偷了也白偷,于是偷漏骗逃税者如过江之鲫,从税网中争先抢后穿网而过。
因此在行业检查之前,税务机关往往会组织自查。
(一)安排自查企业范围:中石化集团下属部分成员企业。
(二)企业自查时间:2012年1月31日前为自查准备、部署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为自查实施阶段;4月1日至10日为自查结果上报阶段。
(三)企业自查方式及内容
自查成员企业利用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下发的自查软件,自查2008年至2010年纳税年度涉及的全部税种(含矿区使用费、教育费附加)涉税事项处理的合规性问题。
纳税人的心理煎熬:“如果自查无问题,稽查局肯定会上门来,如果自查有问题,坦白从宽,牢底坐穿。自查太多,稽查局会不会认为我有油水;如果自查太少,是不是不给稽查局面子,怎么办?痛苦!”
1.税务稽查预警辅导
准、全风险疑点,及时与风险监控部门进行对接,安排其围绕本次专项检查的指令性
项目和指导性项目,分别从系统中导出所涉及的企业名单,并对上述企业的涉税疑点进行审核分析,按中、高等风险确定预警自查名单,实施基于风险导向的专项检查。由税务机关召集行业纳税人财务主管进行集中纳税辅导,解读自查要点,明确税收政策,告知自查责任,为进一步提高自查质效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安排检查人员对企业在自查过程中遇到的涉税难题进行答疑,保障自查效果。
企业所得税的自查提纲举例:
(1)收入方面
①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③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④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⑤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⑥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⑦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⑧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⑨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成本费用方面
①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②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③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④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⑤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⑥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⑦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自查提纲举例:
自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高考送什么礼物有好兆头
(6)车改、通信补贴。
(7)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1)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增值税自查提纲举例: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3)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自查补缴不是免死金牌
青岛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江苏省地税规定:对实施自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告知其如不及时、如实自查自纠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纳税人提交的自查报告应组织审议,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应
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自查结果处置
税务稽查部门根据选案办法从自查户中抽出部分企业纳入税务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
二、接待税务稽查人员
(一)端正态度,积极配合
不端正态度,税务机关也能查你,何必?因为税务机关有下列权限: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企业新年祝福语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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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管法实施细则: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如果撕毁账薄阻挠检查会有什么后果?
(1)对纳税人丢失(损毁)账簿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理,即“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关悦关之琳
(2)对纳税人发生丢失(损毁)账簿行为,经税务机关对丢失(损毁)账簿所属纳税期进行信息比对分析后,发现纳税人存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即“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3)如何处罚
宋仲基爸爸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因此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还是有好处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税务行政相对人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减轻处罚,但处罚最低不得低于减轻前应处最低额的50%:
(一)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补缴少缴税款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一)在实施检查过程中,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在实施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地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主动补缴少缴税款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