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
最强大脑 何猷君【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6.04
【字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施行日期】2022.06.04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总结表彰大会主持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泰国十大女星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自治区实施各民族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
  自治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保证责任和措施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欠发达区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等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胡静丈夫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生育子女应当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家庭发展等因素。
  夫妻现有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第十五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安、统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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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实施与三孩生育政策相关的配套支持措施。
  第十九条 自治区依法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