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范围陈维蕊
很多时候为了维护好⾃⼰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进⾏相关的公证办理。⽽公证处办理强制执⾏公证业务不能超越法定公证范围,否则即是超越职权,因此法律上规定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范围。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赋予符合条件的债权⽂书强制执⾏效⼒,当事⼈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这属于公证机构办理的“强制执⾏公证”。最⾼⼈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00年9⽉下发的《联合通知》第⼀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情圣插曲
(⼀)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有关给付内容⽆疑义;
(三)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义务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六月唯美文案短句(⼀)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赊⽋货物的债权⽂书;
(三)各种借据、⽋单;lol登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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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还款(物)协议;梦到鬼上身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证处只能对具备上述条件并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债权⽂书赋予强制执⾏效⼒。
如果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效⼒,会对法院的强制执⾏带来⼀定困难,担保⼈的权利也将受到影响。这种做法忽视了强制执⾏公证的根本要求,也损害了债务⼈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其次,从《联合通知》第⼆条规定的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范围来看,并不包括借款担保合同。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愿意接受强制执⾏承诺的债权⽂书,法院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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