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dada
民间借贷之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严屹宽杜若溪 经公证的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具有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点,因而被许多债权人所采用。本文结合公证工作实践,就当前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对策。
【关键词】 强制执行;问题;建议
一、前言
旅游管理就业方向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通过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待给付条件成就时,若债务人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债权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即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而得以实现,而这一过程的实现有赖于公证机构先后出具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以及执行证书。
目前,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发展却明显落后于社会所需的态势,另外,公证环节中的审查难问题更是成为了公证机构办理该类公证时的瓶颈,公证书质量的优劣、公证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强
口袋黑白制执行债权文书在执行环节能否得以执行。如何改进与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高公证书质量以达到立法目的,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已经成为业内人员必须深入思索的问题。
二、当前民间借贷之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关于赋予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存在的问题
2008潘长江老婆128日发布的(2008周笔畅照片17号司法解释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1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强制执行债权文书本身具有非诉性特征,较之诉讼,其有着更为便捷、经济的优点,因而越来越多的为债权人所选择。但是公证实践中,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往往比较被动,以赋予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