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chmore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与张黎明行政撤销、行政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279号 
凯莉-布鲁克关于田园风光的古诗【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唯立王碧野孙海萍 
【审理法官】谢唯立王碧野孙海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张黎明 
【当事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张黎明 
【当事人-个人】张黎明 
【当事人-公司】溧阳市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史俊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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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史俊 
【代理律所】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溧阳市自然资源局 
【被告】张黎明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行政规划合法证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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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中另查明,原审原告张治进于2020年10月17日病故,张治进的家属为妻子唐福金,儿子张黎明、儿媳陶菊花及孙子张少波;三个女儿为张雪芳、张云芳及张春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张黎明作为张治进的近亲属,向本院申请提起诉讼。本案张治进的其他近亲属已向法院出具放弃诉讼权利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理由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上述规定,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
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案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布并张贴,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公告内容提出的书面意见,且补偿安置方案报溧阳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也已足额到位,因此该项目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程序。《新庄社区史家村(部分)、赵格笪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溧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昆仑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在前期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对张治进户作出安置补偿方案,明确了具体的货币补偿方案和房屋产权调换方案。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前已催告过张治进户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听取了张治进户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后该户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拒不交出土地,因此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是否应当对赵格笪村17号和60号房屋进行分户安置的问题。住房安置工作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因土地房屋征收而降低,赵格笪村17号和60号房屋虽没有房屋产权证,但其实际由张治进户与张黎明户居住,且张黎明于2005年将户口由赵格笪村17号迁至60号,分户行为存在时间久远,补
偿安置方案对此种情况也未进行详细规定,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安置,故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dnf巨剑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3:43:2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7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苏政地[2017]43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17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溧阳市呈报的(溧)地呈字[2017]第5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征收土地方案,将溧阳市天目湖镇古县村、溧阳市新庄社区等62.289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2017年7月31日,溧阳市人民政府发布[2017]第4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被征收一栏中含“溧城镇新庄社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5465平方米……”之内容,公告还告知了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2017年8月31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溧国土征补告[2017]第4号“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土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进行公告。2017年9月14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向溧阳市政府呈报审批。    2018年4月10日,溧阳市昆仑街道办事处作出了“关于公布《新庄社区史家(部分)、赵格笪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稿》及征求意见的公告”及附件《新庄社区史家(部分)、赵格笪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张贴公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该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范围、补偿安置签约期限、补偿安置程序、征地房屋安置的对策、搬迁相关的奖励等事项,其中第六条载明:“拆除住宅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计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高度不满1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高度在1米以上不满1.5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高度在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0%计算;高度在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第七条载明:“征地房屋安置的对象为: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内拥有合法住房房屋产权并取得被补偿安置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补偿人及其取得统一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2018年5月25日,溧阳市昆仑街道办事处、溧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就“新庄社区史家(部分)、赵格笪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向溧阳市人民政府呈报审批,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9日批准同意该安置方案。2018年4月10日,溧阳市昆仑街道办事处就新庄社区史家(部分)、赵格笪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报告认为,风险程度较低,可予以实施征收。2018年6月5日,溧阳市昆仑街道办事处张贴公示了《新庄社区史家(部分)、赵格笪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7月25日,溧阳市昆仑街道办事处作出房屋情况调查公告,关于赵格笪村17号、60号房屋部分,公告记载:未查询到相关建房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该房屋由张治进户、张黎明户实际居住……。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收集到张治进的宅基地登记申请书和登记审批表,证明张治进于1991年10月10日,申请住宅用地面积133.8平方米,1993年4月30日获得审批(此处房屋应为赵格笪村17号)。2018年8月25日,张治进所在的溧阳市昆仑街道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赵格笪村17号、60号房屋由张治进、张黎明所建并由张治进、张黎明户事实居住(但征收过程中,张黎明称赵格笪村60号房屋建于解放前)。为此,溧阳市自然资源局确认张治进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张治进户系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可安置人口6人,分别为:张治进夫妻、张治进儿子张黎明、儿媳陶菊花以及张
黎明、陶菊花儿子张少波(计增1人)。征收过程中,南京锦图测绘有限公司受溧阳市昆仑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昆仑街道办事处新庄村委赵格笪村17号、60号房屋进行实地丈量测算,于2018年7月22日出具了溧测[2018]昆仑街办司(赵)第003号测绘报告,该房屋总建筑面积245.41平方米,其中60号房屋的面积为一层45平方米。又经溧阳市昆仑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溧阳市天目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张治进新庄村委赵格笪村17号、60号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于2018年7月31日出具了溧天目征房估(2018)字第07-02号评估报告,报告中确认××村××号房屋总高2.4米,估价对象房地产17号、60号房地产在价值时点2018年6月5日满足各项假设限制条件下的价值总价为324072元。2018年8月14日,评估报告送达给张治进,因张治进卧病在床,向其妻子进行留置送达。2019年2月22日,溧阳市昆仑街道办事处制订了《关于对新庄社区史家村(部分)、赵格笪村地块张治进户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书》,提供了货币安置、实物安置两种方案供张治进户选择,并于2019年3月4日将该补偿安置方案留置送达张治进妻子。因张治进未作选择,2019年4月2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了《限期腾地通知书》,并于4月8日进行了留置送达;5月27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告知书》,告知张治进户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以在收到告知书7日内,书面向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并于2019年5月29日向张治进妻子留置送达。2019年6月4
日,张治进儿子张黎明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赵格笪村60号房屋系解放前建造,不论是否有产权证,都应按有证处理,且该房屋是自然的两层结构,因此该房屋应按照两层计算面积,且与17号房屋应当按照两户进行独立安置。就该陈述申辩内容,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14日指派工作人员向张治进户相关人员进行了口头答复,称要分别以产权证书和层高为依据,答复情况记录形成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商情况记录”。2019年7月4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向张治进户作出了溧自然交字[2019]第10号《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责令被处理人张治进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坐落于溧阳市××庄社区××村××号××号房屋腾空并交本局拆除,并交出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