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的法律效⼒
公证⽂书的法律效⼒有证据效⼒、强制执⾏效⼒、法律⾏为成⽴要件效⼒等,关于公证⽂书的法律效⼒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公证⽂书的法律效⼒
1、证据效⼒
证据效⼒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是指公证书是⼀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书,⼈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由此可知: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要对公证对象进⾏认真全⾯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关确认需公证的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因此,公证证明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可靠的法律凭据。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赵樱子风铃权杖变装原视频证据效⼒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公证的证据效⼒是⼴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书。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是进⾏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在空间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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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执⾏效⼒
强制执⾏效⼒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债务⼈不履⾏时,债权⼈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法》第三⼗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愿意接受强制执⾏承诺的债权⽂书,债务⼈不履⾏或者履⾏不适当的,债权⼈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公证的强制执⾏效⼒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不履⾏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物⼒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为的有⼒措施。
公证的强制执⾏效⼒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与公证的证据效⼒不同,公证机关赋予公证⽂书具有强制执⾏效⼒是⼀种特殊的公证,仅限于《公证法和程序规则》规定的范围,⼀般公证⽂书不具有强制执⾏效⼒。
3、法律⾏为成⽴要件效⼒
公证的法律⾏为成⽴要件效⼒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的约定,特定的法律⾏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并产⽣法律效⼒;不履⾏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为就不能成⽴,不具有法律效⼒。
公证就是某些法律⾏为成⽴的特定形式。如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公证⽂书的类别
(1)公证书珠海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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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签名图是指公证处对当事⼈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
具有特殊法律效⼒的司法证明⽂书。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公证的效⼒和作⽤集中体现在公证书中,根据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强制执⾏效⼒和法律要件效⼒。
(2)公证决定
公证决定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解决某些公证程序事项⽽作出书⾯处理意见。根据规定,公证活动中的决定主要有: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回避决定、终⽌公证决定、拒绝公证决定、撤销公证书决定等。
(3)公证通知书
公证活动中的通知是公证机构向当事⼈通告公证决定或其他公证程序事宜的⾏为。通知分为⼝头通知、书⾯通知、公告通知三种。⼝头通知⽤于解决⼀些简单的公证程序性事宜,应当直接告知当事⼈或有关⼈员。书⾯通知是⽤于解决法定的或重要的公证程序问题的书⾯⽂件。公告通知是在⽆法进⾏⼝头和书⾯通知的情况下,⽽以公告形式发出的通知,主要⽤于提存等特殊的公证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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