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是⼀种财产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债权债务纠纷是跟财产密切相关的,那怎样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呢?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式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整理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处理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了解!
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式有哪些呢
第⼀、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在⾃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协商或邀请第三⼈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暂⽆能⼒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可以就履⾏债务的期限、⽅式、数额等同债务⼈进⾏磋商,敦促债务⼈履⾏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提供担保的,债权⼈可与抵押⼈或者保证⼈进⾏协商,使抵押⼈以⾜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来代偿债务。
第⼆、调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民调解⼯作若⼲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如公民、法⼈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履⾏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应按约履⾏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当事⼈履⾏调解协议。
第三、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实⾏或裁或审、⼀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
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之间⼤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般⽐提起诉讼的费⽤低。
第四、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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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些较为复杂、对⽅当事⼈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谦虚的近义词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的解决⽅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头起诉⽴案后,民事案件的第⼀审审理期限为6个⽉,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不服第⼀审判决的,当事⼈可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审裁定的,当事⼈须在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审审理期限为3个⽉。法院判决后⽴即发给判决书。
第五、申请⽀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起15⽇内向债务⼈发出⽀付令:申请不成⽴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在规定⽇期内不⾃觉履⾏义务,⼜不提出书⾯异议,债权⼈可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六、申请先予执⾏法。
先予执⾏是⼈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七条规定:“⼈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医疗费⽤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
申请先予执⾏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莎拉布莱曼谷爱凌个人简介2、双⽅当事⼈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当事⼈享有权利,另⼀⽅当事⼈承担义务;
3、⾏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当事⼈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活或⽣产;
没人爱4、须有当事⼈的申请;
5、被申请⼈有履⾏能⼒。
第七、申办强制执⾏公证法。
强制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书,经审查核实认为⽆疑议的,对债权⽂书进⾏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效⼒。采⽤这种⽅式,使债权⼈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不失为⼀种简便⽽⾼效的讨债⽅法。当事⼈申办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住所地或⾏为发⽣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的⾝份证明,是法⼈的要提供法⼈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的要提供本⼈的⾝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的资⾦和偿还能⼒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效⼒,债权⼈要提供借款⼈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第⼋、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或第三⼈可以向债权⼈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债务的担保,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保管合同、加⼯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不⽀付保管费、加⼯费或运输费⽤的,权利⼈即可以留置保管、加⼯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第九、保证⼈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请求偿还的权利。在⼀般情况下,保证⼈只有在清偿了其
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也可以预先⾏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条规定:“⼈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后,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保证⼈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仍对债权⼈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法弥补的损失。
第⼗、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以⾃⼰的名义⾏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三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代位权的发⽣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与债务⼈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享有对第三⼈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怠于⾏使⾃⼰的权利;
4、债务⼈怠于⾏使⾃⼰的权利的⾏为使其债权⼈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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