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6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86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金张晶晶黄智勇
【审理法官】周金张晶晶黄智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电脑无声音【当事人】刘红;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当事人】刘红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当事人-个人】刘红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代理律师/律所】王京宝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李宝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肖克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京宝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李宝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肖克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京宝李宝杰肖克贵
【代理律所】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张智霖个人资料【原告】刘红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本院观点】刘红认可该份申请书系其本人书写,因此,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管辖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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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在刘红、常禹及秦晶于2014年6月份到黄河公证处办理公证过程中,黄河公证处明确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真实材料。刘红在公证过程中明确表示其向常禹、秦晶出借是其真实意思,同时黄河公证处已明确告知刘红应当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刘红却并未实际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河公证处存在违反公证规范的事实,即不足以证明黄河公证处存在过错,更未证明刘红所主张的损失系与黄河公证处的公证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未支持刘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刘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刘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53: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红提交黄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包含《借据》(显示常禹、秦晶于2014年6月5日所出具)、《借款合同》(民借20
14-06410)、《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郑黄证民字第13096号】。 《借款合同》载明:“甲方(××):刘红,…乙方(××)常禹、秦晶…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20万元;第二条: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8‰,从甲方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息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第五条乙方以其常禹名下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位于卫滨区××大道南段××花园××楼××单元××楼东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郑州市郑房权证字第××号;…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5.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担保;第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明材料的;…”。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郑黄证民字第13096号】,载明:“…申请人: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刘红,乙方(借款人)常禹、秦晶。公证事项:赋予《借据》、《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上述各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5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借据》、《借款合同》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经查,上述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借据》、《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各方当事牧童的诗意>有什么适合创业的
人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当事人约定:甲方自愿将20万元借给乙方,月利率千分之十八,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期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抵押人自愿将其所有的卫滨区××大道南段××花园××楼××单元××楼东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新房权证卫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常禹,建筑面积140.75平方米的房产抵押给出借人。借款人乙方承诺:如不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上述各方当事人在河南省签订了前面的《借据》、《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借据》、《借款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及印章均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公证书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若借款人到期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时,出借人可持本公证书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证书,并凭本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房屋的抵押行为应当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庭审中,刘红陈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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