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违法?
激活iphone4对于是否合法的话题不但困扰着各位卡友,同时也让一些为卡友们提供服务的朋友感到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今天,且听以为法律学硕士,金融学专家如何看待此事。
现小站有幸,请来老陈为大家讲讲信用卡与套现的故事。别急,且听老陈慢慢讲来。先有信用卡还是先有套现?
是进亦套,退亦套,然则何时而不套,其必曰:先天下之卡而套.
近几天,不少好心朋友给笔者来电:老陈,最近中关村抓了一些套现的商户;银行终止了和支付宝的合作;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取消了其信用卡的分期额度;,,,等等,不一而足,莫衷一是,真假孙悟空腾空而起,笔者试图结合当前的经济危机的背景分析一下套现这个事,套用余秋雨老师的“名言”:呵呵,多大点事啊!
据传,目前已成为不少有信用人士的一种理财方式。由于的存在,淘宝网每日交易量已达5.5亿元。不少人开始妖魔化信用卡和电子商务模式,似乎如不加以治理,银行将会因此出现巨额呆账坏账死账。事实真的如此吗?这种套现操作是否违法?信用卡使用还有哪些误区,应注意哪些问题?
可以这样说:信用卡是为套现而生的,这是信用卡之本啊。地球村里,一定是先有套现,后才有信用卡的,这是发明信用卡的人之初衷。“先消费后还款就是套现” 任何一个信用卡使用手册上都会写明,信用卡是一种小额贷款,由银行设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非提现交易在一定期限内还款享受免息还款期。 这应该就是信用卡的定义和最基本的功能,而绝大多数的人只知道信用卡可以先消费后还款,并且不用支付利息。然而,信用卡并非必须要在一定期限内足额还款,即到日子可以选择最低还款,而代价仅仅是支付相应的利息,这就是信用卡的融资功能。少还款也好、直接提现也罢,从本质上讲都是,这些功能不仅仅是信用卡使用手册上标明的功能,同时也是信用卡中心盈利的重要途径,所以这种套现行为应该不在打击之列,银行如果打击,顶多是学周伯通的左右手互博了。
那么,现在不少所谓理论专家说的的“”是什么呢?其实是“相对零成本套现”。相对零成本套现的方法有很多种,但是现在被媒体大肆讨伐的主要还是通过支付宝进行的网上支付套现。他们称:“持卡人通过淘宝网进行虚假的交易,同时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以交易的方式变成他人银行卡的现金,从而实现的目的。”同时他们还认为,此举将给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是各种呆账坏账死账的根源。这种罪名很显然是莫须有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大量呆账坏账死账与信用卡关系不大,而真正由信用卡产生的呆账坏账死账,则主要是银行滥发信用卡导致的,目前尚未见到有持卡人因为导致银行出现呆账坏账死账的案例。
所以,严格地讲,先消费后还款本身就是一种套现。持卡人有钱不花,偏偏要让银行掏钱,自己兜里的现金暂时不动,这不是套现是什么?持卡人把信用卡插入ATM机,就可以直接取出现金,自己兜里的现金还是暂时不动,这不是套现是什么?张国立的老婆而进行现在所谓的“”的持卡人,无疑是希望减少利息成本,利用套出来的现金去投资以赚取高于利息的利润,这样的持卡人从根本上讲是准备还款的;而不准备还款的人根本不用去套现,直接把信用额度挥霍光也就是了,至于将来有多少利息根本不用考虑,反正也不准备还,这才是恶意的行为。
所以说,如果禁止,唯一的办法就是彻底取缔信用卡,大家还是用纸币直接消费,信用卡中心也可以关门大吉,这也印证了先前说的:套现是信用卡之母,你只能取缔信用卡,谁有能力取缔套现呢?
之所以有很多人“冒死”套现,主要由于银行方面单相思,他们认为持卡人要用现金会用信用卡去银行柜台或者去ATM机上取现,先来看看这种取现的成本,按照日息5%%计算,即使不考虑取款手续费,折合年化利息也高达19%以上,如果再加上2%~3%#左右的取款手续费,年息将超过20%,而银行的另一个游戏规则“最低还款额”杨幂 李易峰 怀孕按理论10次还算,年息将达36%,即使是坊间的利率年息大约也只有10%-15%啊。这正是部分持卡人很少用信用卡去银行取现的根本原因(但急了去银行取的也有相当部分人)教育储蓄的起存金额,别的不违法的途径也不少啊。
除了直接取现,信用卡分期付款也成为了一种可行的融资方法。例如,一持卡人出现了一笔大宗支出,其后他通过信用卡中心申请了分期付款,以实现融资消费的目的。按照平均0.6%的每期手续费,每月1期分12期计算,实际利率约为12%以上,如果考虑到兴业银行(601166行情,爱股)、工商银行等银行要求先付清手续费,实际利率将会更高。而据了解,
持卡人愿意接受的信用卡融资利率大约在7%至9%之间,也就是说,目前的分期付款利率依然过高。
“法律不禁止就是合法套现” 既然国家允许信用卡存在,那么就不可能禁止。从法律上讲,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可以确定什么是、什么不是,人们经常提到的都是人为理解的,而且都是人为理解成贬义词(这点很怪),这相当于说:“我说你是套现,不是也是;我说不是,是也不是。”这是典型的“没谱”。所以,国家应从立法上确定什么行为是允许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在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以的。 那英老公现在是法制社会,大家不要被这些“何患无词”所吓着了,作为持卡人,只需要好好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之四款情形就足够用了,掌握了本质,方法就不是问题了,呵呵。
持卡人本人通过商户的POS机刷卡消费转提现的套现方法,如果商户和持卡人都没有什么恶意的主观,至于套出现来这个事明显是个民事问题,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显失公平,符合民法精神,也没什么瑕疵了,至于先前的好心朋友告诉笔者的抓了某某套现商户,一定是他们存在主观恶意,什么事情有主观恶意,又有了恶意下的情节都得抓啊!
至于支付宝套现,没有人能够确定一笔交易是否为虚假交易,即使交易双方在一个城市,使用相同的IP地址,没有缴纳营业税,短时间内有多次大额交易,这些你都可以认为是虚假交易的特征,但你却不能用这些现象来证明这个交易就是虚假的。
刘钧个人资料 举个例子,一家公司开年会,年会上抽奖时,张三中奖一台笔记本电脑,由于自己已经有电脑使用,便在淘宝网上卖出。而此时同公司的李四正好想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便在淘宝网上买下了张三的电脑。此后王五、赵六、孙七也是与张三同时中奖的同事,看到张三通过互联网卖出了中奖奖品后也让张三代其卖出电脑,而李四由于买入电脑后被其朋友们认为买到了物美价廉的商品,也让李四帮其购买,此后,李四便与张三在淘宝网上继续出现若干笔笔记本电脑的买卖,相同的IP地址,相同的城市,这种行为看起来应该是了,可是却不是。
解决这一个问题的办法是,要么让李四不要买笔记本电脑,要么不要用信用卡买入。两种办法都失去了电子商务的意义,这是一种倒退行为。那么,是不是应该对行为严格禁止呢?有人进行,说明存在市场,是消灭这一市场,还是合理地引导,全在决策层的决策,但不能开始妖魔化信用卡和电子商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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