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水中捞月歇后语黑政办发[2013]31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7 
【实施日期】2013.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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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办发〔许晴片场玩亲亲20133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文化厅《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怎样用卷发棒
2013527
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省文化厅)
  为科学、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地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25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又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资源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开展普查工作,对我省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省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力度和扩大文物保护的范围,充分发挥我省特有的文物资源优势,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目标
  向隽殊全面掌握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本体特征、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总体评价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制定全省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创造条件。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省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具体包括:
  1.1949年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郭美美图片  2.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
  3.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二)普查登录内容。
  1.普查登录文物的主要内容包括: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照片影像资料以及11类附录信息。
  2.收藏单位信息包括:名称、性质、行业、类型、设立时间、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隶属关系、上级主管机构名称、文物总体情况、文物建档情况、保管条件等基本信息。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普查实行全省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实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按全国统一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普查规范、标准和统一开发的软件实施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