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个人医社保怎么查询账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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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保政策将有三项调整
变化1: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从2017社保年度(即2017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70元调整为5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0元。
变化2:扩大健康账户的使用范围
从2017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抵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
保险补缴费用。
变化3: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2017年1月1日起,厦门将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限额: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从原来的200元调整至400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从400元调整至800元;满2年以上的,从1000元调整至2000元。
厦门平均工资上调
从厦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获悉,当地提高了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以保障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能够公平地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据悉,本次定期待遇水平的提高,是根据厦门2016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768元)的增长所进行的适时调整,待遇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对象是201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8年以前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7年1月1日以前纳入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厦门社保缴费基数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厦府〔2016〕23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17缴费年度(2017年7月-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一、费基费率
几时立春(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
范伟电影比例由业主本人全额缴纳;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月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7)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按28%的缴费比例计缴,单位缴20%、个人缴8%;职业年金按1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4%。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386号)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执行至2017年12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刘亦菲深夜发文(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李承铉妹妹(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16]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
于延长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低政策期限的通知》(厦府[2017]16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3%,执行期限均至2017年12月。
高晓松现任老婆(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
余罪有没有第三季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5%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4.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规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按1%执行至2017年12月。
(四)工伤保险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4.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规定,除建筑工程项目团体工伤保险外,其他工伤保险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至2017年12月。
(五)生育保险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用人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
2.养老、医疗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6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6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6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含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至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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