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来源:何继东 日期:2008-11-13 17:23:46 点击数:675
    26.开除公职人员缴费年限是否可作为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根据《关于开除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兵劳社函[2003]44号)规定,开除公职人员属原固定职工人员,199611日以后开除公职,其开除公职前在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未缴费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下同)不能视同缴费年限。19951231日前已缴费的年限与19961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属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其199610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和19951231日前已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1.什么是养老保险。
又称为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有哪些特征。
1)一是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国家公休假规定,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
2)二是互济性。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家庭规模逐步缩小,人口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仅仅依靠家庭和企业或单位养老的传统格局已经难以维持。所以,必须由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一般来说,养老保险费用应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与互济。
3)三是普遍性。劳动者首先是一个自然人,必然要经历漫长的老年岁月,这是人生的必经阶段,是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养老的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要想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重视和解决好养老问题。
3.团场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规定,从200371日起各地要按规定将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自治区上年度平均工资(60%-300%)核定,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
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1号)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切实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方便其在劳动力市场流动。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按当地有关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高校毕业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5.军队复员干部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规定,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使复员干部能够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待其参保缴费后,其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一些企业富余人员安置比较困难,对其中一些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前提条件是企业与职工经过协商,必须达成一致意见。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内部退养人员如果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他们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止领取生活费,由新就业单位支付工资,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他们重新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费年限与其以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制度是指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缴费申报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强制性规定。缴费申报制度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树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重要手段。
8.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以什么形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必须以货币形式缴纳,征收机构不得直接以实物形式征收养老保险费,若缴费单位以物抵费,则必须以通过中介机构变卖或拍卖后的实得金额缴纳。
9.单位是否必须替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10.个人如何了解单位替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当前存在的查询方式有电话查询、触摸屏查询、在电视报纸上公布、对账单查询等。
11.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减免。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12漫不经心.为什么要提高统筹层次。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县级统筹起步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但许多地区仍实行市级或县级统筹。兵团养老保险于2008年元月起实行了兵团级(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师(地区)级养老保险统筹已取消。
提高统筹层次,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增强互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二是便于人员流动。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三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
1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企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1995年国务院6号文件规定,也可以本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职工个人一般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起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以8%。《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14.参保人员何时开始建立个人账户。
    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就须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只要参加工作的人员(劳动和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就应当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参保缴费,建立个账户。
由于我国从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夜过独木桥[1997]26号)以后,才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对于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时间确定,最晚不得超过199811日。自治区和兵团是199611日开始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的。
1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是怎么回事。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规定,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如果说《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缴费单位参加保险的凭证,那么对个人发放手册则是个人参保依据,可以说,当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是职工的养老保险存折。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的建立,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建立了个人账户,对《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册》的需求就不是那么必要了。但因为个人账户只反映实行个人账户以后缴费的记载情况,在此之前的缴费时间、缴费基数要作为职工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依据,因此对于1996年之前的参保缴费个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全部并没有用个人账户完全反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就是对个人账户的一种必要补充。
16.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怎样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做准备。
根据《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1]66号)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情况,准确记录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确认无误,几方签字或盖章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清账中发现有欠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讲清有关政策,督促企业或个人补缴欠费。与企业清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通过企业和再就业服务机构发到转岗、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手中。
2002代账公司成立条件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韩熙雅abby[2002]12号)明确要求:“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7.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怎样继承。
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18.参保人员退休后,能否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参保人员退休后,如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根据现有政策规定,不允许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19.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怎样继承。
退休人员死亡,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X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20061月起,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到上年职工工资的8%,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发生个人账户继承,则对200611日以前年个人账户余额,按上述办法处理。20061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额继承。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20.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规定也适用于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1.到年龄了不愿退休行不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退休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掌握退休、退职的条件。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可以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22.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按正常退休职工计发待遇。
23.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凡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
24.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精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199611日起,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因此,从199611日起,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实际缴费年限。
25.服刑之前的缴费年限,是否可作为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根据《关于服刑人员养老保险金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兵劳社函[2003]43号)规定,服刑期满人员属原固定工的人员,其1992101日以前未缴费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1992101日以后的已缴费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19951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属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和19951231日以前已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服刑期满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合并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27.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含义是什么。
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本养老金,在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开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通过银行、邮局发放称为统筹项目内养老金,还有一部分是部分企业发放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
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要严格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属于国家规定统筹项目的养老金必须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依据经济效益情况支付,并向退休人员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28.什么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管理,采用委托银行、邮局以及依托社区和在企业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等多种形势发放。
29.社会化发放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以就近、安全和方便广大离退休人员领取为出发点,分别采取以下形式:
1)委托银行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施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为推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开展,原劳动部与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发出的《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71号)明确规定,各级工商银行在代发养老金工作中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牡丹卡)。
2)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邮局、银行办理邮寄发放或异地支付。
3)依托社区发放。在城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社区现有组织机构、人员及服务设施发放养老金,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4)设立派出机构发放。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并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备一定办公、活动场所的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的情况下,与企业协商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发放养老金,并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送。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向离退休人员发送养老金。
除上述几种形式外,各地在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领到养老金的前提下,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可积极探索社会化发放的新途径、新方式,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30.关于对参加工作时残疾程度已达到现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而照顾性招工录用的残疾人员,要求提前退休问题,应如何办理。
根据(关于残疾职工要求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兵劳社函[2004]5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员因残疾加重或因病(含非因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退休。
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可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新兵发[1998]39号)办理退职手续(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40%)。
对参加工作时残疾程度已达到现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而照顾性招工录用的残疾人员,不到病退年龄,不能办理退职手续。
31.关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应如何计发养老金。
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兵办发[2006]79号)规定:
1空调除湿一般开多少度)到达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对于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本人自愿延迟退休和继续缴费的,允许其继续参保缴费,待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并从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次月1日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2)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未达到因病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手续并发给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按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办法计算,退职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40%。在计算退职生活费时,年龄不足40岁的人员,计发月数按40岁参保退休人员的计发月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