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江苏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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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座是看阴历还是阳历人什么什么什么成语【公布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2.28
【分 类】其他 余烨彬
正文
 
2021年度江苏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邓某某诉某市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代履行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通常应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导致迫在眼前的危害为前提。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得随意突破,更不应为了追求效率而对法律明文规定视而不见。对违法建设不加区分地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实施代履行,将会导致第四十四条所确立的规则被架空,立法目的被抛弃,严重违反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基本案情】2011年,邓某某未经规划审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搭建亭棚一座。2020年4月14日至5月8日间,城市管理局先后向邓某某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代为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代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履行代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催告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中载明了60日复议期限和6个月诉讼期限。7月30日,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拆除了案涉亭棚。邓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亭棚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裁判理由】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案涉亭棚的行为违法,驳回邓某某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邓某某、城市管理局均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是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之外,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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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原则上必须遵守,不得任意突破。城市管理局在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救济期限未满之前即将亭棚予以拆除,违反法定程序。代履行通常强调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会产生危害的紧迫性与即时性,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属性,对历史上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不可以采取代履行的方式予以强制拆除。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求执法动机与执法目的合法,还要求执法行为符合形式法治及实质法治的基本内涵。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牢固树立权利保障意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程序性及实体性权利。尤其是在法律基于对公民权利的特殊保护已经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在理解和适用时应准确把握立法本意,防止作出避重就轻甚至绕道而行的不当选择,如此才能保障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本案裁判对于监督行政机关坚守法律底线、严守法定程序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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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黄某某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背叛郭德纲的徒弟
  【裁判要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应当对违法行为人支出的广告费用调查核实,并以广告费用为基数确定数额。在违法行为人的费用支出项目及总额可以确定的情况下,迳行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罚则作出过高,有违立法本意及过罚相当原则。
  【基本案情】2019年3月5日至9日,个体工商户黄某某租用某敬老院场地推销玉石床垫等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现场检查,发现黄某某正在使用设备向村民播放玉石床垫的宣传视频,视频中含有“散发远红外线、增强人体免疫力”“溶解胆固醇斑块、加快人体代谢、刺激汗腺活跃、刺激肠胃蠕动、排除人体毒素”等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查处,执法程序中,黄某某提供了证明广告宣传费用的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黄某某租用场地从事营销活动,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以500元;认定黄某某利用视频虚假宣传,因无法计算具体的广告费用,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30万元。黄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理由】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
中院二审认为,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对广告费用调查核实、准确计算的法定职责。黄某某提供了包括播放设备及储存视频资料U盘的购买凭证、购买赠品鸡蛋的费用证明、人工工资支出证明等证据材料,属于广告费用可以计算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处以30万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有违过罚相当原则。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也屡见不鲜。近年来,在立法及执法层面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但在执法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广告绝对化用语行政处罚案”等高额案件,引发公众争议。此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共同特点表现为过罚不相当,作出的处罚明显重于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性、行为人经济承受能力,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通过判决提示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时,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与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效果,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指导具体的执法实践,实现良法善治的目的。
 
三、某公司诉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立案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也是查处期限的起算点,行政机关应当提交相应的立案审批材料以证明立案程序的合法性。集体讨论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旨在更好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作出对被处罚人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应经过集体讨论程序。
  【基本案情】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原有部分房屋推倒重建,新建框架混凝土结构三层楼房。2019年7月2日,城管局接众举报后,认为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限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合计应拆面积3337.31平方米。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未经立案、集体讨论。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
  【裁判理由】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城管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
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经过立案程序的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集体讨论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案涉及3000多平方米建筑物的处理,对被处罚人权利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城管局未能提供证明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前经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证据,据此认定被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