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9
【案件字号】(2022)沪01民终3027号
【审理程序】陈长生是谁的孩子二审
【审理法官】何建胡桂霞叶振军
【审理法官】何建胡桂霞叶振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丁佩敏;上海泓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汇爱五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何消灭老鼠【当事人】丁佩敏上海泓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汇爱五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丁佩敏
【当事人-公司】上海泓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汇爱五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健勇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健勇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健勇
【代理律所】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丁佩敏 第一人称的好处
【被告】上海泓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汇爱五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丁佩敏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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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照我还打一人名【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丁佩敏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对关键证据未予审理。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丁佩敏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其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其次,丁佩敏作
为退休人员,其自认于2010年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最后,本院注意到,作为劳务关系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对加班费进行约定,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并无不当。故丁佩敏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上诉人丁佩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7元,由上诉人丁佩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9:21: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6日,丁佩敏与中汇爱五福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劳务协议》,约定中汇爱五福公司聘用丁佩敏于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担任财务总监,每周工作5天,月工资15000元。2019年12月29日,丁佩敏与中汇爱五福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劳务协议》,约定中汇爱五福公司聘用丁佩敏于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担任财务总监,每周工作5天,月工资15000元。2019年12月
29日,丁佩敏与中汇爱五福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劳务协议》,约定中汇爱五福公司聘用丁佩敏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担任财务审计,每周工作5天,月工资10000元。 2020年5月29日,鸿福公司向与丁佩敏出具《人事任命书》,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任命丁佩敏女士为上海XX有限公司会计一职,决定自任命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0年2月至4月,丁佩敏因疫情于2020年2月居家办公,于3月1日起至鸿福公司办公点办公,期间泓福公司、中汇爱五福公司未发放丁佩敏工资。2020年2月8日,丁佩敏名为“五福集团总经办”中表示:“我愿和各位同步零薪,众志成城,共度难关……”。2020年2月20日《关于疫情期间及各公司后续工作开展的电话会议纪要》显示丁佩敏为参会人员之一,该文件内容最后写道:“董事长租后补充到,企业困难过渡阶段发放最低工资,待恢复正常运营度过困难期后公司可分期补发相应差额工资……”。 2021年1月5日,中汇爱五福公司向丁佩敏出具《不续约通知》,载明“丁佩敏通知原聘用合同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决定自2021年起不再续聘。丁佩敏在本公司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1月5日。” 一审审理中,关于每月220元的餐补,丁佩敏表示若有食堂则不提供餐补,若无食堂则提供餐补,有个别月份系部分餐补费用。
校园文明标语【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丁佩敏退休后与中汇爱五福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劳务协
议》,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系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2020年2月至4月的工资及餐补。该期间虽丁佩敏在中表示愿意“零薪”以与共度难关,是员工为企业在疫情期间减轻负担,不能视为其对于获得劳务报酬权的放弃。丁佩敏在该期间提供了劳务,现根据《关于疫情期间及各公司后续工作开展的电话会议纪要》及《退休返聘劳务协议》主张每月10000元的工资,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餐补,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餐补事项,根据丁佩敏所述及银行流水亦不能显示中汇爱五福公司向丁佩敏每月发放220元餐补的交易惯例,一审法院难以支持。关于岗位调整工资差。丁佩敏根据2020年6月的岗位变化主张2020年6月至12月岗位调整的工资差额,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岗位变化另行约定新的工资数额。泓福公司、中汇爱五福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丁佩敏支付相应工资,符合合同约定,故丁佩敏要求泓福公司、中汇爱五福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关于加班工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每周工作5天,并未约定每天工作时长,现丁佩敏在劳务合同关系中按照劳动法主张加班工资,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判决:一、上海泓福
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汇爱五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丁佩敏2020年2月至4月的工资30000元;二、驳回丁佩敏其余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547元,由丁佩敏负担2997元,上海泓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汇爱五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证据。
按f进入坦阔【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丁佩敏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第二项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未进行审理。 综上,上诉人丁佩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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