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绩报酬相关业务,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等法律、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的业绩报酬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的业绩表现,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点和计提频率等相关条款收取的费用,其目的是使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
陈坤访耍大牌第三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业绩报酬相关条款、从事业绩报酬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指引。2023年五一放假调休
托管人在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中约定业绩报酬相关条款、监督业绩报酬制定和执行的,以及基金服务机构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业绩报酬相关条款、从事业绩报酬相关服务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和执行业绩
报酬规则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利益一致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为前提,不得采用对自身明显有利、不公平或不恰当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
怎么扫二维码(二)收益实现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现自身收益的同时,也应尽可能确保投资者拥有对等的实现自身收益的权利。
(三)公平对待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公平对待同一只基金中的不同投资者,以及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投资者。
(四)信息透明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报酬的信息披露环节应保证投资者享有充分且完整的知情权。
冯绍峰个人资料妻子第五条【基本操作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与投资者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并计入管理费,业绩报酬须与基金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基金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第六条【规则一致性】对单只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不同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采用相同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对单只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采用不同的计提比例,但其余业绩报酬规则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基金整体性】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基金的整体业绩计提业绩报酬,不得针对不同的投资标的或交易策略制定不同的业绩报酬规则。
第八条【计提基准】私募基金可预先设置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对超出计提基准的增值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计提基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决策流程,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计提基准的组成要素,要素应清晰、可量化,并与该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具有相关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应确保投资者在计提基准完成变更前可以赎回基金份额。
第九条【计提比例】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不应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中国恐怖片排行榜前十名第十条【计提时点】私募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时点和计提频率应与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在以下的一个或者多个时点计提业绩报酬:
李明浩整容(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固定时点;
(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条件进行分红时;
(三)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四)私募基金清算时。
第十一条【业绩报酬与赎回权利】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封闭期内的分红时点计提业绩报酬。
除基金清算时及前款规定情形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时点只能对拥有赎回权利的基金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第十二条【计提频率】私募基金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三个月。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不短于六个月的间隔期。
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同一段封闭期内的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时点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一年。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不受前款间隔期的限制。
第十三条【分红时计提的特殊规定】分红时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应高于当次分红金额的60%。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约定业绩报酬金额占当次分红金额的比例不高于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应至少于分红除权日前十个交易日告知投资者并说明业绩报酬计提方式。
第十四条【估值公允性的特殊规定】若私募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50%,或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在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包括但不限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违约债券、已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新三板股票、非上市股权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应预估和计提业绩报酬。
第十五条【预估业绩报酬】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披露日、定期报告日及开放申购或赎回日,按照“虚拟清算”原则预估业绩报酬。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若预估业绩报酬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预估业绩报酬。
第十六条【募集时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业绩报酬计提规则的相关事项,包括计提费率、计提方法、计提基准、计算公式、计提频率、计提时点、预估频率、支付时点,以及可能对未实现收益计提业绩报酬、特定计提方式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等情况的风险警示。在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采用举例说明等直观、易于理解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计提方法。
针对单只基金不同份额类别投资者采用不同计提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说明每种份额类别的标准及其计提比例。
第十七条【临时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计提业绩报酬当日向每个被计提业绩报酬的投资者披露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金额。计提业绩报酬时涉及调整基金份额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相关投资者披露同时披露基金份额的数量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