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离扮演者>珠宝鉴定师******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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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出生,**,无业,住******,系被害人母亲。
共同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人***,*,*********生于***岫岩**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初中文化,无业,住******岫岩**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被刑事拘留,于**********被取保候审,*********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住所地:*************。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凤检未刑诉[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向**提起公诉。**于*********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醉酒后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号小型轿车,沿30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门前路段(309省道264km+800in)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2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被害人**2经抢救无效死亡、***××**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被害人**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责任。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9mg/100ml。**2生前因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号牌小型轿车事发前通过视
频监控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为22.62km/h;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前通过视频监控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在65km/h—67km/h之间;***××**号牌小型轿车在实施左转弯的过程中未开启转向灯;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事发时未佩戴安全头盔。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2家属人民币4万元,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400元,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3、**1、**、**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3、**1、**、**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请求赔偿医疗费89724.44元、死亡赔偿金861020元、丧葬费44237元、误工费6470.53元、交通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维修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合计1207551.97元。该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余款由被告人***承担。
李大双李琳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认为请求过高,其无能力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据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其公司除垫付抢救费用外,其他损失不应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醉酒后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号小型轿车,沿30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门前路段(309省道264km+800in)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2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被害人**2经抢救无效死亡、***××**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被害人**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责任。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9mg/100ml。**2生前因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号牌小型轿车事发前通过视频
监控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为22.62km/h;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前通过视频监控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在65km/h—67km/h之间;***××**号牌小型轿车在实施左转弯的过程中未开启转向灯;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事发时未佩戴安全头盔。
案发后,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2家属人民币4万元,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400元获得**谅解。
另查明,被害人**2于****************在***中心医院ICU住院14天,经诊断为:1、重度颅脑损伤;2、右侧急性硬膜下血肿;3、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脑挫裂伤;5、面颅骨骨折;6、颅底骨折;7、脑疝;8、周身皮肤挫擦伤;9、急性。花医疗费89724.44元。戚薇个人资料
***××**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该车辆在*******************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止。**********,案外人***将***××**号小型轿车转让给被告人***。
**1与**1系夫妻关系,二人所生儿子为被害人**2(身份证号码21068220********)。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证人**、**2、**3
、**1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驾驶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某某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医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文件,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书,资质**,鉴定意见告知书,保险单,汽车转让协议,结婚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转账截图,收据及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科劣迹查询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答辩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上述规定,***××**号小型轿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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