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en原创  《刑事审判参考》20项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裁判 要旨集成
    每天为你推送智豪团队呕心整理编辑的最高法及各地法院裁判要旨、观点集成。(记住!每天都有哦)《刑事审判参考》20项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裁判要旨集成
【编者按】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因此,本期内容对《刑事审判参考》中登载的典型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案例予以介绍,并从中提炼出20项裁判观点和要旨,希望对法律人有所帮助,并欢迎各位读者收藏、转发。 1.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案例索引:李启铭交通肇事案[第892号]裁判观点:1.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据此,最高法院2000年制定的《解释》将“道路”明确为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机关、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等单位内部管辖的路段排除在“道路”的范围之外。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联邦制
王新军个人资料简介
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道交法》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2.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中的“道路”,在小区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例索引:廖开田危险驾驶案(第893号)裁判观点: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3.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在道路土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例索引:林某危险驾驶案[第894号]裁判观点:(一)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二)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
很帅的名字
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三)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四)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邓紫棋不雅照
4.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例索引:唐浩彬危险驾驶案(第895号)裁判观点:(一)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二)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三)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三)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钓鲫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