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醉驾单方事故判缓案例
杨乐乐怎么了2022年4月10日,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被告人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情况下,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并起火燃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醉酒后行驶机动车辆撞到了多辆车尾部且起火燃烧,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曹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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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酒后驾驶晋HLF8XX小型轿车在 X县X镇X路与张某某所乘出租车发生碰撞。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因操作不当产生撞击地面的结果,致使张某某的轿车右侧及尾部起火燃烧,该事故造成张某某、曹某均受伤。经鉴定,造成张某某、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致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期间,被告人曹某于2022年3月12日至4月7日接受X检中心抽血检验合格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69 mg/100 ml,属于醉酒驾驶。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
伤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尚不足以认定其系自首或有立功表现,遂依法对被告人曹某作出了上述判决和裁定。
粉红的回忆歌词二、量刑建议
曹某在交通肇事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经查证属实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条系司法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中情节较轻而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以“有证据证明”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交通肇事罪属故
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和如实供述罪行有重大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时候才能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该罪所侵害的法益是生命财产安全,故该犯罪应当依法惩处。本案中,被告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导致3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烧毁、公私财产损失高达人民币20万元左右,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致一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导致“具有前款行为”的,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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