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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00年,我国颁发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做出了相对更加具体的规定,但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以及《解释》的规定有着广泛的争议。本文通过对学界的争议问题的简单说明,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结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建议。
关键词 逃逸救助 交通肇事 逃逸罪
作者简介:戴忠杰,上海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81-02
西安疫情原因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分析及相关认定
(一)逃逸前行为的性质分析
目前,交通肇事逃逸被我国刑法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即立法者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要求其前提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但是对于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很多前行为的交通肇事程度尚不构成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而行为人却逃走的情况,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否认这种情况下的逃跑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它具有由刑法评价的价值,对于这种情况也是应当进行处罚的。
(二)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逃逸”一词根据字面意思理解就是逃跑,指的是“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而本文所谓的“逃”,指的是肇事者离开现场的一种客观行为的体现,“逸”是指远离视线之外,也就意味着着肇事者逃离了现场,其行为也将不被别人发现,,因此,对逃逸的否定评价,主要基于肇事者受害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笔者认为,肇事者在交通肇事之后没有或者拒绝履行对受害人救助义务的,无论其是否离开现场,即其可能藏匿在现场的,也应当构成逃逸。除非是行为人明知不对受害人进行救助便会产生严重后果而故意不进行救助,因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化,由过失变为了故意。所以,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本质上是逃避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茶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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