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与陈亮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道路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黄海波直播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9 
【案件字号】求职信格式(2020)冀11行终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竞择孙晓燕房军见  bigbang大成
【审理法官】张竞择孙晓燕房军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陈亮 
【当事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陈亮 
【当事人-个人】陈亮 
【当事人-公司】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 
【代理律师/律所】郝国辰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樊瑞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郝国辰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樊瑞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郝国辰樊瑞超 
【代理律所】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中考时间2018具体时间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 
美国签证预约【被告】陈亮 
【本院观点】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也赋予了行政机关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拘留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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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0 23:57:48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与陈亮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句句说到心坎上的句子行政判决书
(2020)冀11行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长江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马战勃,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郝国辰,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瑞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亮,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以下简称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因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182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8时20分,陈亮驾驶冀T×××××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大庆方向1550公里+812米处,车辆右后轮爆胎后撞护栏侧翻,造
成陈亮受伤及乘车人刘志杰死亡、车辆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认定陈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刘志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将该案卷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终结侦查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了(2014)衡桃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亮犯交通肇事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陈亮不服提起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了(2016)冀11刑终42号刑事判决,撤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改判陈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3月2日,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向陈亮作出了涉案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陈亮于2019年3月3日作出了书面陈述答辩。2019年3月5日,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向陈亮作出了涉案行政处罚举行听证通知书。2019年3月14日,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举行听证会。2019年3月21日,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以陈亮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了吊销陈亮机动车驾驶证的冀公高交(衡)公交决字[2019]第138600-260000567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陈亮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交
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陈亮在2013年发生交通事故后,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即扣押了陈亮的驾驶证,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判决在2016年即已生效,而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在2019年3月21日才对陈亮作出吊销驾驶证的涉案行政处罚,明显与法不合,且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作出该行政处罚时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行政处罚期限,亦属程序违法;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表述的处罚事实所依据的“受害人陈述"证据与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陈述的受害人早在2013年交通事故中已死亡的事实不符;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载明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该法第一百一十条未分款项,且该条内容是:对违反本法规定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而涉案行政处罚结果却是吊销陈亮的机动车驾驶证,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为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撤销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2019年3月21日对陈亮作出的冀公高交(衡)公交决字[2019]第138600-260000567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负担。
     上诉人河北高速交警衡水支队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上诉人作出的冀公高交(衡)公交决字[2019]第138600-260000567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主要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吊销被上诉人陈亮的机动车驾驶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2、2013年6月18日交通事故发生当日,上诉人便发现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并随即扣留了其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书后,才能吊销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诉人于2019年2月才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因此,上诉人吊销被上诉人驾驶证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期限。特别说明:因体制机制的问题,到底是交警部门主动到人民法院调取判决书,还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作出后主动送达给交警部门,因此,上诉人不可能也不会及时得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3、上诉人即使没有及时吊销被上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也仅仅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存在任何问题,且上诉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是履行《道交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不宜作撤销判决,确认上诉人程序违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