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颖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6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26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欧阳华欧旭辉李芳 喻可欣照片
【审理法官】欧阳华欧旭辉李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黄海波的资料
【当事人】戴海涛;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翠竹支公司;康某3;马水娥;康清正;康某1;康某2;李国军;崔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深圳市世强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高红利;刘早青;向某;唐某;唐金林
【当事人】戴海涛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翠竹支公司康某3马水娥康清正康某1康某2李国军崔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深圳市世强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高红利刘早青向某唐某唐金林
【当事人-个人】戴海涛康某3马水娥康清正康某1康某2李国军崔炜高红利刘早青向某唐某唐金林
【当事人-公司】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翠竹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深圳市世强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旭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安克让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王娟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杨云峰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吴鹏鹏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谢小会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张吉生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吴文莎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旭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安克让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王娟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杨云峰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吴鹏鹏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谢小会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张吉生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吴文莎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旭安克让王娟杨云峰吴鹏鹏谢小会张吉生吴文莎
【代理律所】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阎肃去世
【终审结果】陕西特美食演员张睿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戴海涛;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被告】马水娥;康清正;李国军;崔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深圳市世强通货运有限公司;中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戴海涛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应否支持康清正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三、康红亮生前托运的水产损失费认定是否过高;四、人寿财险翠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应先扣除10%绝对免赔率;五、人寿财险洛阳公司承保的牵引车、挂车在赔付商业三者险时是否应以牵引车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限;六、人寿财险洛阳公司支付给佳捷汽车运输公司的11万元是否应在赔付给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七、佳捷汽车运输公司垫付给康某3等五人的10万元是否应在扣除受理费后,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佳捷汽车运输公司;八、大地财险焦作公司应否只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40万元赔偿数额。康清正在本案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康清正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虽不满60周岁,但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发前主要由康红亮扶养,现康红亮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康清正亦无退休费等社会保障待遇,即将面临被扶养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对康清正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认定并无不妥。 三、康红亮生前托运的水产损失费认定是否过高 人寿财险翠竹公司上诉主张无交警部门出具货物损失和处理情况说明,未定损、无有效支付凭证,一审法院认定康红亮生前托运的水产损失费过高,故其不承担财产损失7000元。经查,康某3等五人提交的事发当日从不同水产店的进货单总金额为27804元,结合交通事故发生时多车相撞,数人伤亡,消防队、交警队拍摄的水产倾倒照片资料及运输水产的车辆货厢被削平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水产损失为14000元,并由人寿财险翠竹公司承担财产损失7000元并无不妥,对人寿财险翠竹公司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人寿财险翠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应先扣除10%绝对免赔率 人寿财险翠竹公司主张高红利驾驶的世强通货运公
司所有的粤BL粤BL××某某粤BL××某某保险合同约定,其依法享有10%绝对免赔率,其应在三者险范围扣除10%绝对免赔率后承担赔偿责任。经查,人寿财险翠竹公司提交的保险示范条款及《投保人声明》不足以证明其将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在人寿财险翠竹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世强通货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对人寿财险翠竹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五、人寿财险洛阳公司承保的牵引车、挂车在赔付商业三者险时是否应以牵引车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限 人寿财险洛阳公司上诉称其承保的主、挂车的商业三者险保额分别为100万元、5万元,在向第三者赔付商业三者险时应以主车保险限额100万元为限,请求合理分配保险限额。经查,人寿财险洛阳公司该主张中所称其承保的主、挂均系崔炜所有并经营,人寿财险洛阳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六、人寿财险洛阳公司支付给佳捷汽车运输公司的11万元是否应在赔付给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款中直接予以扣减 人寿财险洛阳公司上诉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其对佳捷汽车运输公司给受害人康某3等五人的垫付款进行了返还,返还金额为11万元,请求在交强险赔偿款中直接予以扣除。经查,人寿财险洛阳公司该上诉主张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
部分支持,一审判决由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康某3等五人28000元,故扣除27500元(110000元/4)后,人寿财险洛阳公司还应在交强险内赔偿康某3等五人500元(28000元-27500元)。 七、佳捷汽车运输公司垫付给康某3等五人的10万元是否应在扣除受理费后,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佳捷汽车运输公司 佳捷汽车运输公司主张其垫付给康某3等五人的10万元应在扣除受理费后,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佳捷汽车运输公司。经查,佳捷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额已超过其投保的人寿财险洛阳公司和大地财险焦作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之和,超过部分应由佳捷汽车运输公司、李国军、崔炜连带赔偿,一审法院已将上述10万元在该超过部分的赔偿额中予以扣除。 但如前所述,因人寿财险洛阳公司已返还给佳捷汽车运输公司的11万元,其中的27500元已在人寿财险洛阳公司应赔偿康某3等五人的交强险内予以扣除,则该27500元应由佳捷汽车运输公司、李国军、崔炜支付,故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应加上27500元,则佳捷汽车运输公司、李国军、崔炜应连带赔偿康某3等五人24336.1元[27500元+96836.1元(813836.1元-317000元-400000元)-已垫付的100000元],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无需再在此处处理。 八、大地财险焦作公司应否只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40万元赔偿数额 佳捷汽车运输公司主张自其在大地财险焦作公司投保后未见过投保单,投保单所载内容均是其盖
章后由大地财险焦作公司添加打印,大地财险焦作公司未向其说明合同内容及相应免责条款,应取消投保单内投保声明,改判大地财险焦作公司承担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经查,佳捷汽车运输公司、崔炜均认可大地财险焦作公司提供的该300万元投保单及变更投保单内绝对免赔金额112万元为117万元,却只对位于“赔偿限额300万元"与绝对免赔金额之间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10万元)"中的“其中医疗费限额10万元"不予认可不符合常理,佳捷汽车运输公司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因本案死者当时未抢救产生医疗费用,而认定大地财险焦作公司赔偿限额为40万元(50万元-1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人寿财险洛阳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发布评论